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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试行)

作者:fzadm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2-08-19 15:19



株洲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试行)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      )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章)
日    期:               日
 


目  录
第  一  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
1.项目概况
2.资格要求
3.资格审查
4.评标办法
5.招标文件的获取
6.投标文件的递交
7.发布公告的媒介
8.行政监督
9.特别提示
10.联系方式
附件1:施工关键节点工期要求
附件2:银行开具履约保函意向书(如有)
附件3:投标人承诺书
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
1.项目概况
2.资格要求
3.资格审查
4.评标办法
5.招标文件的获取
6.投标文件的递交
7.确认
8.行政监督
9.特别提示
10.联系方式
附件1:施工关键节点工期要求
附件2:银行开具履约保函意向书(如有)
附件3:投标人承诺书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1.总则
2.招标文件
3.投标文件
4.投标
5.开标
6.评标
7.合同授予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9.纪律和监督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附件2-1: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
附件2-2:否决投标的情形
附件2-3:计算机辅助评标办法
附件2-4:评定分离工作方案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1.评审标准
2.评审程序
3.评标结果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1))
1.评审标准
2.评审程序
3.评标结果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
1.评审标准
2.评审程序
3.评标结果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工程量清单说明
2.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说明及公布内容
3.投标报价说明
4.其他说明
5.工程量清单(另册)
第  二  卷
第六章  图  纸(另册)
第  三  卷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二节  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三节  适用的国家、行业以及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
第  四  卷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一节 投标函格式
目    录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5.投标担保
6.项目管理机构
(1)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2)主要人员简历表
7.拟分包计划表
8.资格审查等资料
9.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业绩及信用)自评表
10.承 诺 书
11.开具履约保函意向书(如有)
12.投标信息表
13.其他
第二节 投标报价格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内容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格式
第三节  施工组织设计格式

第  一  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公告

1.项目概况

1.1 审批、核准或备案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     批文名称及编号   ,项目业主为     ,招标人为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项目总投资为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
1.2招标项目概况
1.2.1招标项目或标段(以下简称:招标项目)名称:         ;
1.2.2建设地点:         ;
1.2.3项目基本情况:
 
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结合要求投标人具备类似工程业绩情况和投标判断有关的指标进行描述。其中:①房屋建筑招标项目按项目本身特点选择采用层数、高度、建筑面积、结构、跨度、单项合同额等指标中的 1-2项;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采用道路长度或者面积、桥梁长度或者面积或者跨经或者结构、管道直径或者压力、隧道和地下交通工程断面面积、供水能力、供气能力、供热能力、污水处理能力、垃圾处理能力、园林绿化规模以及单项合同额等指标中的 1-2项。
1.2.4 标段划分:         ;
    1.3工期要求:总工期     天(日历日,下同);本项目关键节点工期要求详见招标公告附件1。
1.4招标范围:         ;
1.5质量要求:         ;
1.6保修要求:         ;
1.7 ……

2.资格要求

2.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
2.2具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             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有效期;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2.3拟任项目经理具备        专业      资格,具备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除不可抗力或招标人要求变更外,不得进行变更撤换;
2.4拟任技术负责人具备        专业        职称;除不可抗力或招标人要求变更外,不得进行变更撤换;
2.5  本次招标   □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相关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6投标人可以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   个标段投标,但最多允许中标   个标段(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2.7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要求,▇企业承担过1项类似工程:                                 
2.8其他要求:
2.8.1投标人未被列入株洲市政府性投资建设“严重失信企业名单”以及未在“信用中国”中企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投标人资格具体要求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资格审查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4.评标办法

本招标项目采用株政办发〔2022〕15号文件规定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1);□综合评估法(2)。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从                    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在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www.zzzyjy.cn/)“工程建设—(工程类别) —招标/资审公告—附件”进行网上下载/获取招标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等相关招标资料。通过网络下载的招标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等相关招标资料与书面招标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等相关招标资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2澄清答疑采用网上下载方式。招标人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的澄清答疑均在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程建设—(工程类别)—答疑/补充通知”栏目上发布,通过网络下载的澄清答疑与书面澄清答疑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投标人自行下载。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务必动态关注澄清答疑文件、招标答疑、补充通知的发布情况。
5.3投标人应自行在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上下载/获取招标文件、答疑澄清文件、招标答疑、补充通知等相关招标资料,恕不另行通知。投标人应及时关注网上相关招标信息,如有遗漏(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未下载或下载不完整)招标人概不负责,所造成的投标失败或损失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5.4本招标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投标人应当在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进行注册登记和CA认证。

6.投标文件的递交

电子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即:投标截止时间,下同)及开标时间为     年   月   日    时    分。请投标人登录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下载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数据电文形式的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予以拒收。
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截止时间为本项目启动投标文件解密时间后   分钟内。请投标人确保投标文件如期解密。本项目实施“不见面开标”,如需在开标现场解密的,请投标人自行携带笔记本电脑及制作投标文件时使用的CA锁在开标现场解密投标文件。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或无法解密的投标文件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相应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   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          上发布。

8.行政监督

本次招标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为          ,电话:        。

9.特别提示

9.1本项目招标文件系按《株洲市政府投资项目成本控制管理暂行办法》(株政办发〔2021〕17号)、《株洲市政府性投资工程招投标操作办法(试行)》(株政办发〔2022〕15号)的要求编制。
9.2适用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组织招标。
中标人无不可抗力放弃中标、不按期提供履约保函签订合同的,是严重的失信行为,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将其上报市公管办列入株洲市“严重失信企业名单”,五年内不接受其参与株洲市域内政府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的投标。
适用于综合评估法:实行评定分离定标的,由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并报同级政府批准。确定的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再次确定其它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中标人无不可抗力放弃中标、不按期提供履约保函签订合同的,是严重的失信行为,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将其上报市公管办列入株洲市“严重失信企业名单”,五年内不接受其参与株洲市域内政府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的投标。
9.3履约担保
9.3.1投标人应当提供由银行出具的若该投标人中标即为其出具不可撤销和转让、见索即付履约担保的意向书,格式详见本招标公告附件。(适用于招标上限值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9.3.2履约担保金额:中标金额相对于最高投标限价的减价幅度不超过10%的,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中标金额相对于最高投标限价的减价幅度超过10%的,为最高投标限价减去中标金额后的差额。
9.3.3履约担保的形式: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金额10%的,只接受银行保函;履约担保金额超过中标金额10%的,中标金额的10%应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交,超过10%部分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的形式提交。银行保函要求不可撤销、不可转让、见索即付。
9.3.4履约担保提交的期限:自中标人接获中标通知书后     日内。(7至14日,具体时间由招标人确定)
9.3.5履约担保的使用和违约责任:
(1)承包人应当自收到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之日起15日内开工,非不可抗力等原因不开工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施工合同,承包人必须在收到合同解除通知书后10日内无条件退场,其全部履约担保不予退还,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将其上报市公管办列入株洲市“严重失信企业名单”,五年内不接受其参与株洲市域内政府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的投标。
(2)承包人应按关键节点工期要求完成相关工程,超过关键节点工期10日以内处招标文件约定的工期违约金,按每延迟一天按履约担保金额的0.5%计;工期违约累计达10至20日的从重处以违约金,按每延迟一天按履约担保金额的1%计;工期违约累计超过20日的加重处以违约金,按每延迟一天按履约担保金额的2%计;工期违约累计超过30天日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承包人无条件清退出场,其全部履约担保不予退还,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完成的合格工程按序时进度对应的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的报价和进度款支付比例清算,余款不再结算支付,且不能免除承包人已完成工程的质量责任,并将其上报市公管办列入株洲市“严重失信企业名单”,五年内不接受其参与株洲市域内政府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的投标。承包人违规分包和转包工程以及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按上述规定清退承包人。
(3)承包人关键节点工期或总工期违约超期在20日以内的,发包人不在工程进度款中扣划违约金,也暂时不动用履约保函;工期违约超过20日的,发包人将根据合同约定动用履约保函扣划承包人应付的违约金。承包人积极组织工程施工最终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了全部工程并达到竣工验收要求的,不计违约金,过程中扣划的违约金全额退还给承包人。
(4)如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其他违约行为,发包人有权根据施工合同约定从履约保函中扣除承包人应付的违约金或要求担保人承担相应金额的担保责任,若保函金额不足赔偿违约金,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在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9.4投标人应在投标时一并提交承诺书,承诺在本项目中未参与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近5年无被发包人清退出场历史(以行政监管部门的记录为准)、无非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的情形(以行政监管部门的记录为准)。承诺书格式详见本公告附件。
9.5省外入湘企业应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进行基本信息登记。
9.6本招标项目采用电子化招投标,投标人在投标前可在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
请各投标人及时下载安装正确版本软件,参与投标的投标人需使用电子标书编制软件制作投标文件,需要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办理企业 CA 数字证书(含电子印章)、法人 CA 数字证书(含电子印章)、签字章等。
注:本项目投标过程中,电子系统使用操作遇到问题时可及时向软件公司咨询,咨询联系方式:TEL:13077076665 QQ:541000828。
9.7其它内容(可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自行添加,但不得另行随意设置违背上位法、规范性文件的条款)。

10.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
地    址:                     ;
联 系 人:                     ;
电    话:                     ;
 
招标代理机构:                 ;
地    址:                     ;
联 系 人:                     ;
电    话:                     ;
电子邮件:                     ;
   


附件1:施工关键节点工期要求
 
施工关键节点工期要求
序号 施工节点 工期(天)
1    
2    
 
3
   
...    
 
 
 
要求:
1、上述关键节点完成的必须是完全合格的工程。
2、计划开工日期为      年      月      日,实际开工日期以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3、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关键节点工期承诺,承诺的关键节点工期可以少于本项目的关键节点工期,但须确保承诺的关键节点工期与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关键节点工期一致。
4、投标文件中承诺关键节点工期即为合同工期。
5、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关键节点工期不得超过本项目的关键节点工期。
                                                     
                                                                      
 
 
 
 
 
 
 
 
 
 
 
 
 
附件2:银行开具履约保函意向书(如有)
意  向  书
                     (建设单位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
鉴于         (投标人名称)于     年     月     日参加你方作为招标人组织的招标编号为     的      (项目名称)招标投标活动,若      (投标人名称)中标,我方愿意为       (投标人名称)出具“招标文件-招标公告第9.3条”约定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见索即付的履约保函。
 
 
(银行单位):(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1.保函出具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增加相关条款,但不得违背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适用于招标上限值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附件3:投标人承诺书

 
承 诺 书
至:                     (建设单位名称):
 
我公司在本项目中未参与围标串标、行贿谋求中标等违法违规行为,近五年无被发包人清退出场历史(以行政监督部门的记录为准)、无非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的情形(以行政监督部门的记录为准)。
特此郑重承诺!
 
 
承诺人:(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

 
        (招标项目名称及标段)施工投标邀请书
 
        (被邀请单位名称):

1.项目概况

1.1 审批、核准或备案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     批文名称及编号   ,项目业主为     ,招标人为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项目总投资为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
1.2招标项目概况
1.2.1招标项目或标段(以下简称:招标项目)名称:         ;
1.2.2建设地点:         ;
1.2.3项目基本情况:
 
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结合要求投标人具备类似工程业绩情况和投标判断有关的指标进行描述。其中:①房屋建筑招标项目按项目本身特点选择采用层数、高度、建筑面积、结构、跨度、单项合同额等指标中的 1-2项;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采用道路长度或者面积、桥梁长度或者面积或者跨经或者结构、管道直径或者压力、隧道和地下交通工程断面面积、供水能力、供气能力、供热能力、污水处理能力、垃圾处理能力、园林绿化规模以及单项合同额等指标中的 1-2项。
1.2.4 标段划分:         ;
    1.3工期要求:总工期     天(日历日,下同);本项目关键节点工期要求详见招标公告附件1。
1.4招标范围:         ;
1.5质量要求:         ;
1.6保修要求:         ;
1.7 ……

2.资格要求

2.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
2.2具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             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有效期;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2.3拟任项目经理具备        专业      资格,具备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除不可抗力或招标人要求变更外,不得进行变更撤换;
2.4拟任技术负责人具备        专业        职称;除不可抗力或招标人要求变更外,不得进行变更撤换;
2.5  本次招标   □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相关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6投标人可以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 / 个标段投标,但最多允许中标 / 个标段(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2.7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要求,▇企业承担过1项类似工程:                            
2.8其他要求:
2.8.1投标人未被列入株洲市政府性投资建设“严重失信企业名单”以及未在“信用中国”中企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投标人资格具体要求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资格审查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4.评标办法

本招标项目采用株政办发〔2022〕15号文件规定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1);£综合评估法(2)。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 有投标意愿者,请于      年  月   日起在  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下载数据电文形式的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图纸、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合同条款等。
5.2 本招标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投标人应当在  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进行注册登记和CA认证。

6.投标文件的递交

电子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即:投标截止时间,下同)及开标时间为     年   月   日    时    分。请投标人登录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下载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数据电文形式的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予以拒收。
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截止时间为本项目启动投标文件解密时间后   分钟内。请投标人确保投标文件如期解密。本项目实施“不见面开标”,如需在开标现场解密的,请投标人自行携带笔记本电脑及制作投标文件时使用的CA锁在开标现场解密投标文件。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或无法解密的投标文件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相应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7.确认

你单位收到本投标邀请书后,请于   年  月  日  时  分前在 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确认是否参与投标。在本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内未表示是否参加投标或明确表示不参加投标的,不得再参加投标。

8.行政监督

本次招标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为          ,电话:        。

9.特别提示

9.1本项目招标文件系按《株洲市政府投资项目成本控制管理暂行办法》(株政办发〔2021〕17号)、《株洲市政府性投资工程招投标操作办法(试行)》(株政办发〔2022〕15号)的要求编制。
9.2适用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组织招标。
中标人无不可抗力放弃中标、不按期提供履约保函签订合同的,是严重的失信行为,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将其上报市公管办列入株洲市“严重失信企业名单”,五年内不接受其参与株洲市域内政府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的投标。
适用于综合评估法:实行评定分离定标的,由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并报同级政府批准。确定的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再次确定其它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中标人无不可抗力放弃中标、不按期提供履约保函签订合同的,是严重的失信行为,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将其上报市公管办列入株洲市“严重失信企业名单”,五年内不接受其参与株洲市域内政府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的投标。
9.3履约担保
9.3.1投标人应当提供由银行出具的若该投标人中标即为其出具不可撤销和转让、见索即付履约担保的意向书,格式详见本招标公告附件。(适用于招标上限值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9.3.2履约担保金额:中标金额相对于最高投标限价的减价幅度不超过10%的,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中标金额相对于最高投标限价的减价幅度超过10%的,为最高投标限价减去中标金额后的差额。
9.3.3履约担保的形式: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金额10%的,只接受银行保函;履约担保金额超过中标金额10%的,中标金额的10%应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交,超过10%部分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的形式提交。银行保函要求不可撤销、不可转让、见索即付。
9.3.4履约担保提交的期限:自中标人接获中标通知书后     日内。(7至14日,具体时间由招标人确定)
9.3.5履约担保的使用和违约责任:
(1)承包人应当自收到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之日起15日内开工,非不可抗力等原因不开工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施工合同,承包人必须在收到合同解除通知书后10日内无条件退场,其全部履约担保不予退还,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将其上报市公管办列入株洲市“严重失信企业名单”,五年内不接受其参与株洲市域内政府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的投标。
(2)承包人应按关键节点工期要求完成相关工程,超过关键节点工期10日以内处招标文件约定的工期违约金,按每延迟一天按履约担保金额的0.5%计;工期违约累计达10至20日的从重处以违约金,按每延迟一天按履约担保金额的1%计;工期违约累计超过20日的加重处以违约金,按每延迟一天按履约担保金额的2%计;工期违约累计超过30天日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承包人无条件清退出场,其全部履约担保不予退还,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完成的合格工程按序时进度对应的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的报价和进度款支付比例清算,余款不再结算支付,且不能免除承包人已完成工程的质量责任,并将其上报市公管办列入株洲市“严重失信企业名单”,五年内不接受其参与株洲市域内政府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的投标。承包人违规分包和转包工程以及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按上述规定清退承包人。
(3)承包人关键节点工期或总工期违约超期在20日以内的,发包人不在工程进度款中扣划违约金,也暂时不动用履约保函;工期违约超过20日的,发包人将根据合同约定动用履约保函扣划承包人应付的违约金。承包人积极组织工程施工最终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了全部工程并达到竣工验收要求的,不计违约金,过程中扣划的违约金全额退还给承包人。
(4)如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其他违约行为,发包人有权根据施工合同约定从履约保函中扣除承包人应付的违约金或要求担保人承担相应金额的担保责任,若保函金额不足赔偿违约金,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在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9.4.投标人应在投标时一并提交承诺书,承诺在本项目中未参与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近5年无被发包人清退出场历史(以行政监管部门的记录为准)、无非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的情形(以行政监管部门的记录为准)。承诺书格式详见本公告附件。
9.5省外入湘企业应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进行基本信息登记;
9.6本招标项目采用电子化招投标,投标人在投标前可在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
请各投标人及时下载安装正确版本软件,参与投标的投标人需使用电子标书编制软件制作投标文件,需要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办理企业 CA 数字证书(含电子印章)、法人 CA 数字证书(含电子印章)、签字章等。
注:本项目投标过程中,电子系统使用操作遇到问题时可及时向软件公司咨询,咨询联系方式:TEL:13077076665 QQ:541000828。
9.7其它内容(可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自行添加,但不得另行随意设置违背上位法、规范性文件的条款)。

10.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
地    址:                     ;
联 系 人:                     ;
电    话:                     ;
 
招标代理机构:                 ;
地    址:                     ;
联 系 人:                     ;
电    话:                     ;
电子邮件:                     ;
   
附件1:施工关键节点工期要求
 
施工关键节点工期要求
序号 施工节点 工期(天)
1    
2    
 
3
   
...    
 
 
 
要求:
1、上述关键节点完成的必须是完全合格的工程。
2、计划开工日期为      年      月      日,实际开工日期以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3、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关键节点工期承诺,承诺的关键节点工期可以少于本项目的关键节点工期,但须确保承诺的关键节点工期与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关键节点工期一致。
4、投标文件中承诺关键节点工期即为合同工期。
5、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关键节点工期不得超过本项目的关键节点工期。
 
                                                     
     

附件2:银行开具履约保函意向书如有

 
 
意  向  书
                     (建设单位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
鉴于         (投标人名称)于     年     月     日参加你方作为招标人组织的招标编号为     的      (项目名称)招标投标活动,若      (投标人名称)中标,我方愿意为       (投标人名称)出具“招标文件-投标邀请书第9.3条”约定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见索即付的履约保函。
 
 
(银行单位):(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1.保函出具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增加相关条款,但不得违背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适用于招标上限值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附件3:投标人承诺书

承 诺 书
至:                     (建设单位名称):
 
我公司在本项目中未参与围标串标、行贿谋求中标等违法违规行为,近五年无被发包人清退出场历史(以行政监督部门的记录为准)、无非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的情形(以行政监督部门的记录为准)。
特此郑重承诺!
 
 
承诺人:(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名    称:
地    址:
联 系 人:
电    话: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    称:
地    址:
联 系 人:
电    话:
电子邮件:
1.1.4 招标项目名称  
1.1.5 建设地点 详见招标公告
1.3.1 招标范围 ¨详见招标公告
¨详见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项目)
1.3.2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总工期     日历天;
本项目关键节点工期详见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附件1。
1.3.3 质量标准和
保修要求
质量标准:         ;
保修要求:         。
1.4.1 资质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  
2.具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      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有效期;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3.拟任项目经理具备      专业      资格,具备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除不可抗力或招标人要求变更外,不得进行变更撤换; 
4.拟任技术负责人具备      专业      职称;除不可抗力或招标人要求变更外,不得进行变更撤换;
5.类似工程业绩要求:具体要求详见本表第10.1.1 项。
6.其他:6.1投标人未被列入株洲市政府性投资建设“严重失信企业名单”以及未在“信用中国”中企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1.4.2 是否接受
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
¨组织,踏勘时间      年  月   日,
踏勘地点:
1.11 分  包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1.12 偏  离 ¨不允许
¨允许,偏差范围:            偏差幅度: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时间和方式 截止时间:              
方式:              
2.2.2 投标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2.2.3 澄清和修改
招标文件的
方式
在                      发布。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的其他材料  
3.3.1 投标有效期 自投标截止之日起    天(日历天)
3.4.1 投标担保 ▇要求提交投标担保
1.形式:
(1)¨承诺
(2)¨现金
(3)¨保函: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保函、担保公司担保(£融资性担保公司保函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保函)、保险公司保证保险。
2.现金和保函的担保金额:人民币:     (¥:     元)。
3.提交方式:
(1)采用现金的,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含),由投标人通过其基本账户转账到达如下账户
户    名: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保证金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湘银支行
账    号:43001500562059666666-  
(2)采用保函的,符合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一节“投标函格式”规定。
4.联合体投标的,由牵头人递交。
5.采用担保公司形式,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担保公司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复印件、取得银行一定额度授信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和担保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6.其他:根据株公管委[2021]1号文精神,投标保函实行电子化,取消纸质保函的递交,以开标时在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查询到的保函信息情况为准,无须现场提交单独密封的原件资料;投标人采用电子保函的方式递交投标担保,则电子保函:银行电子保函、电子担保保函、投标保证险。(电子保函可以通过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网首页进入“电子保函”模块进行申请,也可以登录 http:\\http:\\hxbh.hnhxzx.cn:20080 进行电子保函申请。具体操作手册和操作视频请登录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站—操作指南—视频教程—《株洲市电子保函服务平台操作手册》了解)。
(电子保函可以通过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官网首页进入“ 电 子 保 函 ” 模 块 进 行 申 请 ,也 可 以 登 录http:\\http:\\hxbh.hnhxzx.cn:20080 进行电子保函申请。具体操作手册和操作视频请登录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门户网站—操作指南—视频教程—《株洲市电子保函服务平台操作手册》了解)。请选择银行电子保函的投标企业注意,招行的电子保函办理需在招行进行开户,开具保函支持以下两种方式:1.闪电开保函:支持3000万以内全额保证金开立, 500元/笔,半个工作日内完成开立;2.一般保函:支持所有类型保函,可使用招行授信,费率:5‰/年,3个工作日内完成开立(最低手续费500元)。注:半个工作日和3个工作指进入银行办理界面按需要操作完成后需保留的时间。例:项目于周一开标,投标企业办理两种方式分别需在上周五上午十二点和周二之前完成流程。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允许
3.7.3 签字和(或)盖章要求 投标文件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加盖印章),并加盖投标人的单位公章。投标人加盖的单位公章与其营业执照的单位名称应当一致。
3.7.4 投标文件份数 投标人登录   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上传电子投标文件(    )一份
4.1.1 投标文件加密  要求 电子交易系统自动加密
4.2.2 递交投标文件
地点
电子投标文件递交至  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4.2.3 是否退还投标
文件
¨否
¨是,退还时间: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 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举行,所有投标人应准时在线参加开标。同时在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设立开标会场。
6.1.1 评标委员会的      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  人或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社会评委从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分工:评标委员会主任在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协商的基础上,可以将评标委员会划分为技术组和商务组,但最终评审结果须全体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可。
7.1 推荐中标候选人和确定中标人 方式 ¨排序法,即: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不超过3个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招标人按照相关规定确定中标人。(适用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评定分离法,即: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不超过3个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中标人,并报同级政府批准。
 
(1)票决法:直接票决。
(2)报价竞争法:最低投标价法。
(3)因素法:£施工组织设计和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两项得分之和由高至低排序确定;£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得分由高至低排序确定。 
7.3.1 履约担保 应当提供履约担保:
1.担保形式: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金额10%的,只接受银行保函;履约担保金额超过中标金额10%的,中标金额的10%应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交,超过10%部分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的形式提交。银行保函要求不可撤销、不可转让、见索即付,有效发挥防止恶意低价竞争的作用。履约担保责任至对应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终止
2.担保金额:中标金额相对于最高投标限价的减价幅度不超过10%的,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中标金额相对于最高投标限价的减价幅度超过10%的,履约担保金额为最高投标限价减去中标金额后的差额。
3.担保提交时间:自中标人接获中标通知书后   天内。(7-14天,由招标人选择)
10.1补充内容
10.1.1 类似工程业绩 1.资格要求:
▇要求类似工程业绩   ▇投标人1项
2.评审加分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个数
2.1投标人:¨0个 ¨1个 ¨3个
3.类似工程业绩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资格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              。
(2)评审加分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              。
(投标人资格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一般不超过招标项目相关指标的50%。其中:①房屋建筑招标项目按项目本身特点选择采用层数、高度、建筑面积、结构、跨度、单项合同额等指标中的 1-2项;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采用道路长度或者面积、桥梁长度或者面积或者跨经或者结构、管道直径或者压力、隧道和地下交通工程断面面积、供水能力、供气能力、供热能力、污水处理能力、垃圾处理能力、园林绿化规模以及单项合同额等指标中的 1-2项。
3.类似工程业绩的考核要求:
本招标项目投标人评审加分的类似业绩相关指标100%是指:      
“满足100%>相关指标≥80%”是指              ;
“满足 80%>相关指标≥60%”是指              ;
“相关指标<60%的计0分”是指              。
4.类似工程业绩的考核要求:
(1)考核期限:1095天,按工程竣工验收文件中建设单位签字之日起计算。类似工程业绩考核依据中竣工验收备案表未体现建设单位签字之日的以竣工验收备案表“竣工验收日期”栏中注明的时间为准。
(2)考核依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标通知书(招标工程提交)、 合同和竣工验收资料以及答疑文件明确可以作为考核依据的资料的复印件。并提供“湖南省智慧住建云—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者“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体现其作为承包人的项目网页截图。根据湘建函【2022】83号文规定“湖南省智慧住建云-公共服务平台-数据服务-建设工程”栏目(简称工程项目库,网址:https://gcxm.hunanjs.gov.cn/dataservice.html)。相关资质审批和招投标活动中的省内类似工程项目业绩网上查核验证工作均应当以该栏目实时查询结果为准。外省业绩查询应当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结果为准,“湖南省智慧住建云”网站不再提供外省业绩录入和查询渠道。
竣工验收资料是指竣工验收备案表(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签字确认)或者竣工验收证明(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盖章认可,下同)。
投标人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不符合上述规定,涉及投标人资格条件时,应当认定该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否决其投标;涉及评审加分时,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不予计分。
(3)以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指牵头人的类似工程业绩。
10.1.2 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的奖项 1.奖项:
①国家级(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
②省级(芙蓉奖、省优质工程奖)
③市级(株洲市建设工程神农奖)
2.奖项分值:
(1)适用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投标人: 最高计1分
项目经理:最高计 1分
(2)适用于综合评估法(2):
投标人 : 最高计6分
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最高计8分
注:具体详见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表。
10.2.1 最高投标限价 最高投标限价总价:             
10.2.2 投标报价计税
方式
¨一般计税法
¨简易计税法
10.2.4 进入详细评审 阶段投标人数量的确定方式 1.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
(1)合格投标人在10个以下的,全部进入详细评审;
(2)合格投标人超过10个的,按照投标报价由低至高的顺序选取至比最低投标报价高5%为止的投标人进入详细评审,不足10个的按投标报价由低至高的顺序选取10个投标人进入详细评审。
2.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合格投标人全部进入详细评审。
10.3  
施工组织设计   的评审
 
1.施工组织设计编制要求
£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采用合格性评审方式(明标),适用于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1)的项目,投标人应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三节“施工组织设计格式,的编制要求”进行编制。
£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采用计分评审方式(暗标)适用于采用综合评估法(2)的项目投标人应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三节“施工组织设计格式的要求”进行编制。本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不超过     页(一般不超过500页)。
10.3.1 拟任项目经理
答辩要求
¨不要求答辩
10.5 是否实行
计算机辅助评标
□否
¨是,按投标人须知附件2-1“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编制及报送电子投标文件。计算机辅助评标方法见投标人须知附件2-4。
10.6 委托代理人
(如有)要求
委托代理人必须是本招标项目的拟任项目经理。
10.7 是否要求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 不要求
10.8 中标公示 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10.9 省外入湘登记
要求
省外入湘企业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进行基本信息登记(按照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一节“投标函格式”规定提供查询网页截图)。
10.10 知识产权 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10.11 同义词语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10.12 监  督 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10.13 解释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10.14其他补充内容
10.14.1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10.14.2 1.招标文件中所设置的内容、条款及未尽事宜,以国家或省有关规定为准;
2.其它:(1)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行为,或有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的行为,或有所提供的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与经查实的事实不符的行为,且上述行为对该投标人有利的,按照不合格投标人处理。已被列为中标候选人的,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已中标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2)投标人对招标人(包括招标代理机构)发售的招标文件内容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招标文件后、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行政监管部门提出,否则视为认可招标文件的内容和条款;
10.14.3 本招标文件要求的复印件是指复印件或扫描件或影印件。
10.14.4 招标代理服务费:                         。 
交易服务费: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招标人和中标人须向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纳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按湘发改价费〔2019〕366号文件规定。
10.14.5 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承诺:
1.依法依规开展招投标活动,不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干预和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的开展。招投标过程中,遇到被“打招呼”的情况,及时填写《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打招呼”登记表》,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2.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没有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法违规问题。
10.14.7 投标截止时,拟任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在“湖南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之外有在其他项目任关键岗位人员情形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如实注明,并承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能够从该项目按期撤离。评标期间,投标文件中注明有在建,但没有承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能够按期撤离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中标候选公示期间,发现未如实注明有平台之外的在建情况的,招标人提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予以信用评价扣分。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拟任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不能按时到岗履职的(含不能从其他项目按期撤离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并提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予以信用评价扣分。
10.14.8 1.本项目招标文件招标编号为电子标书封面中自动生成的招标项目编号。
2.电子标书投标单位名称因系统原因显示不全无法修改的,按投标单位盖章的名称识别。
3.本项目在招标阶段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数量为施工项目负责人1人,施工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在招标阶段不作要求,但投标人在中标后应根据本项目建设规模按照湘建建[2020]208号文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备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
4.评标活动所需的信息数据采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株洲市建筑业协会公布的信息。
5.本招标项目不单独计取压缩工期措施增加费,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
10.14.9 1.本项目招标文件系按《株洲市政府投资项目成本控制管理暂行办法》(株政办发〔2021〕17号)、《株洲市政府性投资工程招投标操作办法(试行)》(株政办发〔2022〕15号)的要求编制。
2.适用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组织招标。
中标人无不可抗力放弃中标、不按期提供履约保函签订合同的,是严重的失信行为,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将其上报市公管办列入株洲市“严重失信企业名单”,五年内不接受其参与株洲市域内政府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的投标。
适用于综合评估法:实行评定分离定标的,由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并报同级政府批准。确定的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再次确定其它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中标人无不可抗力放弃中标、不按期提供履约保函签订合同的,是严重的失信行为,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将其上报市公管办列入株洲市“严重失信企业名单”,五年内不接受其参与株洲市域内政府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的投标。
3.履约担保
3.1投标人应当提供由银行出具的若该投标人中标即为其出具不可撤销和转让、见索即付履约担保的意向书,格式详见本招标公告附件。
3.2履约担保金额:中标金额相对于最高投标限价的减价幅度不超过10%的,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中标金额相对于最高投标限价的减价幅度超过10%的,为最高投标限价减去中标金额后的差额。
3.3履约担保的形式: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金额10%的,只接受银行保函;履约担保金额超过中标金额10%的,中标金额的10%应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交,超过10%部分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的形式提交。银行保函要求不可撤销、不可转让、见索即付。
3.4履约担保提交的期限:自中标人接获中标通知书后     日内。(7至14日,具体时间由招标人确定)
3.5履约担保的使用和违约责任:
(1)承包人应当自收到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之日起15日内开工,非不可抗力等原因不开工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施工合同,承包人必须在收到合同解除通知书后10日内无条件退场,其全部履约担保不予退还,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将其上报市公管办列入株洲市“严重失信企业名单”,五年内不接受其参与株洲市域内政府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的投标。
(2)承包人应按关键节点工期要求完成相关工程,超过关键节点工期10日以内处招标文件约定的工期违约金,按每延迟一天按履约担保金额的0.5%计;工期违约累计达10至20日的从重处以违约金,按每延迟一天按履约担保金额的1%计;工期违约累计超过20日的加重处以违约金,按每延迟一天按履约担保金额的2%计;工期违约累计超过30天日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承包人无条件清退出场,其全部履约担保不予退还,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完成的合格工程按序时进度对应的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的报价和进度款支付比例清算,余款不再结算支付,且不能免除承包人已完成工程的质量责任,并将其上报市公管办列入株洲市“严重失信企业名单”,五年内不接受其参与株洲市域内政府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的投标。承包人违规分包和转包工程以及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按上述规定清退承包人。
(3)承包人关键节点工期或总工期违约超期在20日以内的,发包人不在工程进度款中扣划违约金,也暂时不动用履约保函;工期违约超过20日的,发包人将根据合同约定动用履约保函扣划承包人应付的违约金。承包人积极组织工程施工最终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了全部工程并达到竣工验收要求的,不计违约金,过程中扣划的违约金全额退还给承包人。
(4)如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其他违约行为,发包人有权根据施工合同约定从履约保函中扣除承包人应付的违约金或要求担保人承担相应金额的担保责任,若保函金额不足赔偿违约金,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在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4.投标人应在投标时一并提交承诺书,承诺在本项目中未参与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近5年无被发包人清退出场历史(以行政监管部门的记录为准)、无非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的情形(以行政监管部门的记录为准)。
 
 投标人须知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施工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详见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标准和保修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须知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为招标人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6)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取消参加本地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投标资格的;
(1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1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的;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执行。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有关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等情况的介绍,供投标人参考。投标人对自身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1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须知第2.2 项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和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应当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之前,按照规定的方式,要求招标人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由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发布;不足15日,相应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2.2.3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由投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上自行查阅。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由投标函、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三部分内容以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组成,具体内容详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其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要求填写的相应表格中的报价。此修改应当符合本须知第4.3 项的有关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且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担保。

3.4 投标担保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递交投标担保,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须知第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3.4.3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担保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
3.4.4 中标人的投标担保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 个工作日内退还。
3.4.5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投标担保,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
3.4.6 不接受招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的投标担保,自收到投标人不予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   
3.4.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对投标人以现金形式提交的投标担保不予退还;采用投标承诺的,将提请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投标人不良行为记录;采用保函的,将要求保函开立人支付经济补偿金。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投标人被确定为中标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

3.5资格审查资料

按照本须知第1.4.1项的规定提交资格审查资料,具体要求详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投标函格式”。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编写。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内容作出实质性响应。
3.7.3  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投标文件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人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加密投标文件。
4.1.2未按本须知第4.1.1 项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予以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提交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在线参加。

5.2 开标程序

5.2.1招标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l)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宣布开标人、监督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投标人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对已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担保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5)投标人确认开标结果;
(6)招标人在开标记录上确认;
(7)开标结束。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评标委员会成员是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或拟任项目经理的近亲属;
(2)评标委员会成员是本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评标委员会成员是招标人或者其下属单位或者招标项目上级主管部门的人员,但招标人代表除外;
(4)评标委员会成员曾参与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编制或者对投标文件的编制实施指导;
(5)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6)评标委员会成员被主管部门禁止参加本地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评标或者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数量以及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及工程款支付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须知第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3.3 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7.4 签订合同

7.4.1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天内,招标人和中标人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担保;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l)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
(2)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3)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所有投标文件均被否决的;
(4)有效投标人不足3个,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否决本次招标的;
(5)所有中标候选人依法均不能确定为中标人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2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3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4 异议和投诉

9.4.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就下列事项投诉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1)认为招标文件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2)认为开标活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
(3)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满意招标人的答复或者认为招标人处理不当的,可以向本项目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9.4.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本项目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9.4.3有关信用评价信息弄虚作假的异议,按《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及监理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处理。经核实后影响到中标结果的,依法取消其中标资格。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2-1: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
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
说明:采用计算机辅助评标,包括采用电子化招标投标的,本附表应当作为“投标人须知”的附件,由招标人根据各地和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给予规定。
 


附件2-2:否决投标的情形

否决投标的情形
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否决投标情形,是“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投标人须知”和评标办法规定的否决投标情形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为准。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应当予以否决:
1.1 有本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1.2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
1.3 资格评审时,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或者其说明补正无法证明其为合格投标人的;
1.4 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文件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1.5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未能通过评审的(适用于施工组织设计采用合格性评审方式);
1.6投标报价有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办法“附件3-1评标详细程序”的有关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和确认,投标人拒不作出澄清说明和确认的;
1.7投标文件存在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和文件,以及证明资料且对投标人有利的,应当否决其投标。被列为中标候选人的,应当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1.8投标截止时,拟任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在“湖南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查询到担任其他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的。
 

附件2-3算机辅助评标办法
 
 
                      计算机辅助评标办法
 
  说明:本附件的具体内容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编写


附件2-4:评定分离工作方案
               □评定分离工作方案
(适用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的项目)
 
  说明:本附件的具体内容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及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评定分离”工作规则自行编写。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上的名称一致;省外企业名称与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登记的一致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 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加盖印章),并加盖投标人的单位公章。投标人加盖的单位公章与其营业执照的单位名称应当一致。
投标文件 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份以上不同内容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投标报价 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份以上不同内容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为本招标项目的拟任项目经理
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联合体协议书。
…… ……
2.1.2 资格评审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资质等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类似工程业绩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规定
拟任项目经理资格 不低于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及招标文件要求的
拟任技术负责人的资格 不低于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及招标文件要求的
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未被列入株洲市政府性投资建设“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信用中国 未在“信用中国”中企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规定。
…… ……
1.由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标准,对投标人资格进行评审。
2.资格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提交的资格审查资料不全时,应当听取该投标人的说明。 
 

承前页
2.2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3 响应性评审
银行出具履约保函的
意向书(如有)
符合第一章“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附件2”规定
投标人承诺书 符合第一章“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附件3”规定
投标内容 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范围不小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
投标报价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投标报价中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安全责任险、环境保护税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增值税按照省住建厅的规定计算费用
投标报价中的暂估价或暂列金额与招标人公布的暂估价或暂列金额保持一致
符合工程量清单给出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
位和工程数量
工期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要求的期限或投标文件载明的关键节点工期符合招标文件中关键节点工期的要求
工程质量和保修 投标文件载明的质量标准或保修承诺不低于招标文件的要求
省外入湘企业基本信息登记(仅省外企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规定
投标担保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保函受益人和投标人的全称与招标人和投标人名称一致;保函有效期起始时间应为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保函有效期应不短于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不短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权利义务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1 分值构成 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权重分值:5
投标报价权重分值:95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计分
方式
2.2.4
(1)
施工组织设计(采用合格性评审方式)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施工方案不完整,且缺少关键项目施工技术方案;或者市政项目缺少交通措施(除招标文件明确不需要外) 不合格
无不合格内容 合  格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质量目标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缺少质量保证措施。 不合格
无不合格内容 合  格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安全目标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缺少重大危险源识别和控制,缺少施工安全措施; 不合格
无不合格内容 合  格
工期进度计划与保证措施 工期进度计划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保证措施(资金、人员、材料等资源配置)与进度计划无法保障工期要求 不合格
无不合格内容 合  格
因施工组织设计缺项或者任意一项评审内容被评标委员会判定不合格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判定为不合格。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计分方式
2.2.4
(4)
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
评审因素 类别 数量和分值 计分制 最低分 最高分
投标人 类似工
程业绩
业绩 投标人的类似业绩满足本招标项目相关指标100%的计1分;满足100%>相关指标≥80%的计0.8分;满足80%>相关指标≥60%的计0.5分;相关指标<60%的计0分。 加分制 0 1
投标人 信用评价及株洲市建筑业企业诚信等级评定 施工招投标信用评价 信用评价评审得分=投标人信用评价结果/100 加分制 0 1
株洲市建筑业企业诚信等级 投标人评定为市级“AAA”诚信等级的计1分;评定为市级“AA”诚信等级的计0.7分;评定为市级“A”诚信等级的计0.5分;未参评的计0分。
同一企业在上述两项评审因素中的得分,取高值,不累加。
投标人 安全质量 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 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得分=现场安全质量管理结果/100 加分制 0 1
投标人 奖项 奖项 近三年获得过国家级奖项的计1分; 加分制 0 1
近三年获得过省级奖项的计0.8分;
近三年获得市级奖项的计0.6分;
项目负责人 奖项 奖项 近十年获得过国家级奖项的计1分; 加分制 0 1
近十年获得过省级奖项的计0.8分;
近十年获得市级奖项的计0.6分;
项目管理机构 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 不良行为记录 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每条扣3.5分;
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每条扣2分;
列入省公管办或省住建厅发布的黑名单扣5分。
扣分制 -5 0
注: 1.类似工程业绩以中标通知书(招标工程提交)、合同和竣工验收资料为准。相关指标不一致时,依次按照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资料的顺序认定。并提供“湖南省智慧住建云—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者“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体现其作为承包人的项目网页截图。
类似工程业绩考核期限: 1095天,按工程竣工验收文件中建设单位签字之日起计算。类似工程业绩考核依据中竣工验 收备案表未体现建设单位签字之日的以竣工验收备案表“竣工验收日期”栏中注明的时间为准。
2.拟任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在建情况以投标截止时在“湖南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上查询的信息为准,有在其他项目任关键岗位人员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投标截止时,拟任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在“湖南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之外有在其他项目任关键岗位人员情形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如实注明,并承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能够从该项目按期撤离。评标期间,投标文件中注明有在建,但没有承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能够按期撤离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中标候选公示期间,发现未如实注明有平台之外的在建情况的,招标人提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予以信用评价扣分。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拟任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不能按时到岗履职的(含不能从其他项目按期撤离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并提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予以信用评价扣分。
3.信用评价及株洲市建筑业企业诚信等级评定:
1)投标人信用评价情况采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时最新公告的信用评价结果,评标时以在“湖南省智慧住建云—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查询的结果为准。投标人株洲市建筑业企业诚信等级评定情况采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时最新公告的信用评价结果,评标时以在“株洲市建筑业协会”查询的结果为准。
2)以联合体投标的,其中施工单位有两家(含两家)以上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联合体信用评价及株洲市建筑业企业诚信等级评定的计分方式。
3)未参加信用评价的投标人(含联合体各成员方),按照信用评价处于末位的合格投标人的分值计取,其中被列入省公管办或省住建厅发布的失信黑名单的投标人,按照信用评价处于末位的合格投标人的分值扣除60分计取。未参加株洲市建筑业企业诚信等级评定的投标人(含联合体各成员方),其诚信等级评定计0 分。
4)其它行业的信用等级评价按其行业评价结果参照上述办法制定评分办法。
4.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
1)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得分F=[F1+F2]/2;
其中,F1、F2——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得分;
F1(F2)=[K1+K2+...+Km]/m;
K1、K2、Km——投标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项目的安全(质量)考评得分;
m——投标人的安全(质量)考评项目个数。
2)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情况采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时最新公布的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结果。评标时以在“湖南省智慧住建云—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查询的结果为准。
3)以联合体投标的,其中施工单位有两家(含两家)以上的,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联合体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 价的计分方式。
4)未参加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的投标人(含联合体各成员方),按照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处于末位的合格投标人的分值计取。
5)专业工程的施工招标,评标时投标人的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分值统一计100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的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结果按投标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项目的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综合评价考评得分平均值计分,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综合评价结果以本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文为准,结果未发布前统一计满分。未参与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综合评价的投标人,按照得分处于末位的合格投标人分值计取。
6)其它行业质量安全评价按其行业评价结果参照本办法制定评分办法。
5.不良行为记录:
1)拟任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有效期为180天,自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列入省公管办或省住建厅发布的黑名单扣分有效期为365天,自湖南省公管办或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之日起 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
2)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市场行为等方面的情况。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是确认本省行政区域内不良行为记录的依据。
3)与我省签署了招标投标信息共享备忘录的省区市发布的相关不良行为记录按照备忘录要求执行。
6.投标人奖项
1)考核依据:
奖项名称 颁奖单位 考核依据
鲁班奖 中国建筑业协会 (1)《关于公布〈20XX~20XX年度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名单〉的通知》
(2)《关于表彰〈20XX~20XX年度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的决定》
国家优质工程奖 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 (1)《20XX-20XX年度第X批国家优质工程奖入选工程名单公告》
(2)《关于表彰20XX-20XX年度国家优质工程奖的决定》
芙蓉奖 湖南省建筑业协会 《关于公布20XX-20XX年度第X批湖南省建设工程芙蓉奖名单的通知》
湖南省优质工程 湖南省建筑业协会 《关于公布20XX-20XX年度第X批湖南省优质工程名单的通知》
株洲市建设工程神农奖 株洲市建筑业协会 《关于公布20XX-20XX年度株洲市建设工程神农奖评选结果的通知》
鲁班奖的公布文件和决定文件存在重复项目的,该项目获得鲁班奖的考核期限应当从公布文件发布时间开始计算;国 家优质工程奖的入选文件和决定文件存在重复项目的,该项目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的考核期限应当从入选文件发布时间开始计算。
2)加分规则
(1)招标项目为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和市政施工总承包工程的: 招标项目工程类型与获奖工程的工程类型不一致,则 该获奖工程不予计分,即:房屋建筑工程招标不对获奖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计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不对获奖的房屋 建筑工程计分;以专业资质获得的奖项和以参建单位获得的奖项均不予计分。承建单位有两个及以上的,分别按照计分规则分值的1/2 计取。
(2)招标项目为专业工程的,仅对以同专业资质获得的相应奖项计分。以总承包资质获得的奖项不予计分。
(3)获奖文件中无法分辨专业类别的,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获奖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作为证明材料;无法提供的,不予计分。
(4)投标人及其拟任项目经理的获奖均仅按最高奖项(级)计算一次。
2.2.4   (5) 投标报价评审
适用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法。                                                                                                                                                            1.评标基准价: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
2.偏差率:偏差率=100%×(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偏差率保留两位小数;
3.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投标人,其价格分为95分。
其它投标人的价格分按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95-偏差率×100。
4.最终投标报价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百分比亦然),小数点后第3位采取4舍5入。
条款号 编列内容
3 评标详细程序 详见本章附件3-1
3.1.2 否决投标情形 详见第二章附件2-2
3.3.2 进入详细评审阶段投标人数量的确定方式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审计分,并按评标总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1.评审标准

1.1 初步评审标准

1.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2  详细评审标准

1.2.1 评审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2.2 权值构成: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评审程序

2.1 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办法第1.1项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应当予以否决。

2.2 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办法1.2项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计分,并计算出投标人评标总得分。

2.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2.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2.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评标结果

3.1 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总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投标人评标总得分相同时,按照其投标报价由低至高排序。投标报价也相同时,按照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得分由高到低确定排序。以上都相同时,由评标委员会投票确定排序。
    3.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附件3-1:评标详细程序
评标详细程序
本附件是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本评标办法规定的评审程序的进一步细化,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附件规定开展评标工作。
1.基本程序
评标活动将按以下五个步骤进行:
(1)评标准备;
(2)初步评审:
(3)详细评审;
(4)澄清、说明或补正;
(5)推荐中标候选人及提交评标报告。
2.评标准备
2.1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2.2 评标委员会的分工
评标委员会首先推举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评标活动。评标委员会主任在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协商的基础上,可以将评标委员会划分为技术组和商务组,但最终评审结果须全体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可。
2.3 熟悉文件资料
2.3.1 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等,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2.3.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文件、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最高投标限价或标底(如果有)、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定额(如作为计价依据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2.4 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以下简称:清标)
2.4.1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进行清标,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不平衡报价等明显异常的问题,并将这些问题整理形成清标成果。评标委员会对清标成果审议后,对于需要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的问题,形成质疑问卷,向投标人发出问题澄清通知或者质疑问卷。
2.4.2 投标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提供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资料。
 
3.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应当予以否决。
3.1 形式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形式评审。
3.2 资格评审
3.2.1由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评审。
3.2.2  资格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提交的资格审查资料不全时,应当听取该投标人的说明。  
3.3 响应性评审
3.3.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响应性评审。
3.3.2 招标文件设定了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投标价格不得超出(不含等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载明的最高投标限价。
3.4 算术错误修正
评标委员会检查投标人投标报价是否有算术错误,算术性错误分析和修正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评标委员会根据算术错误修正结果计算评标价。评标委员会对算术错误的修正应向投标人作澄清。投标人对修正结果应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确认。投标人对修正结果有不同意见或未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重新复核修正结果,再次按上述程序分别进行确认、复核。
3.5 澄清、说明或补正
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可要求 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作出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经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 理人签字,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①.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 文字或计算错误的内容;
②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 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 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
文件的解释 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③评标委员会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 说明或补正。
3.6是否予以否决投标
3.6.1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依据第二章附件2-2中规定的否决投标情形,判断是否对投标人的投标予以否决。
3.6.2 第二章附件2-2集中列示的否决投标情形如果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列示的否决投标条款相互抵触和矛盾时,以附件2-2集中列示的为准。
4.详细评审
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进入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计分,并计算出评标总得分。
4.1 详细评审的程序
4.1.1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确定进入详细评审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按照规定进行详细评审。 
(1)施工组织设计评审。
(2)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计分。
(3)投标报价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对投标总报价进行评审。
<1>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计算“基准价”。
<2>计算报价得分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计算通过了初步评审、施工组织设计评审的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分标准,对照投标报价的偏差率,分别对投标报价进行计分。
4.2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详细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提供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资料。澄清、说明或补正按照评标办法正文第2.3项执行。
4.3汇总评分结果
详细评审工作全部结束后,汇总评审计分结果,并按照评标总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对投标人进行排序。
C= G+H
其中:C——评标总得分
G——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得分
H——投标报价评审得分
4.4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5.中标人的确定
5.1 推荐中标候选人
5.1.1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1) 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总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根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将排序在前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2) 评标委员会根据规定予以否决投标后,如果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5.1.2 投标人数量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5.2 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 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依次确定其它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5.3 编制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否决投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包括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记载评标结果、结论的表格、说明、记录等文件);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6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6.1 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6.1.1 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除特殊情况外,评标活动不得暂停。
6.1.2 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特殊情况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6.2 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委
6.2.1 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
(1)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
6.2.2 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有关规定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6.3 记名投票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7.补充条款
7.1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理解不一致或者不熟悉的问题,应当在现场提请行政监管部门解释。对招标文件中存在的其他问题应当提请招标人澄清。
对上述情形以外的问题,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无法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并予记录。
7.2评标专家签署评标报告前,评标委员会主任评委应当组织评标专家并邀请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复核。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1))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上的名称一致;省外企业名称与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登记的一致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 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加盖印章),并加盖投标人的单位公章。投标人加盖的单位公章与其营业执照的单位名称应当一致。
投标文件 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份以上不同内容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投标报价 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份以上不同内容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为本招标项目的拟任项目经理。
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联合体协议书。
…… ……
2.1.2 资格评审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资质等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类似工程业绩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规定
拟任项目经理资格 不低于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及招标文件要求的
拟任技术负责人的资格 不低于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及招标文件要求的
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未被列入株洲市政府性投资建设“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信用中国 未在“信用中国”中企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规定。
…… ……
1.由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标准,对投标人资格进行评审。
2.资格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提交的资格审查资料不全时,应当听取该投标人的说明。 
 

承前页
2.2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3 响应性评审
银行出具履约保函的
意向书
符合第一章“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附件2”规定
投标人承诺书 符合第一章“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附件3”规定
投标内容 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范围不小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
投标报价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投标报价中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安全责任险、环境保护税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增值税按照省住建厅的规定计算费用
投标报价中的暂估价或暂列金额与招标人公布的暂估价或暂列金额保持一致
符合工程量清单给出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
位和工程数量
工期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要求的期限或投标文件载明的关键节点工期符合招标文件中关键节点工期的要求
工程质量和保修 投标文件载明的质量标准或保修承诺不低于招标文件的要求
省外入湘企业基本信息登记(仅省外企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规定
投标担保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保函受益人和投标人的全称与招标人和投标人名称一致;保函有效期起始时间应为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保函有效期应不短于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不短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权利义务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1 分值构成 /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计分
方式
2.2.4
(1)
施工组织设计(采用合格性评审方式)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施工方案不完整,且缺少关键项目施工技术方案;或者市政项目缺少交通措施(除招标文件明确不需要外) 不合格
无不合格内容 合  格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质量目标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缺少质量保证措施。 不合格
无不合格内容 合  格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安全目标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缺少重大危险源识别和控制,缺少施工安全措施; 不合格
无不合格内容 合  格
工期进度计划与保证措施 工期进度计划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保证措施(资金、人员、材料等资源配置)与进度计划无法保障工期要求 不合格
无不合格内容 合  格
因施工组织设计缺项或者任意一项评审内容被评标委员会判定不合格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判定为不合格。
条款号 编列内容
3 评标详细程序 详见本章附件3-1
3.1.2 否决投标情形 详见第二章附件2-2
3.3.2 进入详细评审阶段投标人数量的确定方式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1)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1)。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评审合格投标人报价由低至高的确定不超过3个为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

1.评审标准

1.1 初步评审标准

1.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2  详细评审标准

1.2.1 评审标准
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评审程序

2.1 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办法第1.1项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应当予以否决。

2.2 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办法1.2项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

2.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2.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2.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评标结果
3.1 通过评审的合格投标人报价由低至高的确定不超过3个为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
    3.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附件3-1:评标详细程序
评标详细程序
本附件是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本评标办法规定的评审程序的进一步细化,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附件规定开展评标工作。
1.基本程序
评标活动将按以下五个步骤进行:
(1)评标准备;
(2)初步评审:
(3)详细评审;
(4)澄清、说明或补正;
(5)推荐中标候选人及提交评标报告。
2.评标准备
2.1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2.2 评标委员会的分工
评标委员会首先推举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评标活动。评标委员会主任在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协商的基础上,可以将评标委员会划分为技术组和商务组,但最终评审结果须全体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可。
2.3 熟悉文件资料
2.3.1 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等,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2.3.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文件、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最高投标限价或标底(如果有)、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定额(如作为计价依据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2.4 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以下简称:清标)
2.4.1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进行清标,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不平衡报价等明显异常的问题,并将这些问题整理形成清标成果。评标委员会对清标成果审议后,对于需要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的问题,形成质疑问卷,向投标人发出问题澄清通知或者质疑问卷。
2.4.2 投标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提供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资料。
3.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应当予以否决。
3.1 形式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形式评审。
3.2 资格评审
3.2.1由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评审。
3.2.2  资格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提交的资格审查资料不全时,应当听取该投标人的说明。  
3.3 响应性评审
3.3.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响应性评审。
3.3.2 招标文件设定了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投标价格不得超出(不含等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载明的最高投标限价。
3.4 算术错误修正
评标委员会检查投标人投标报价是否有算术错误,算术性错误分析和修正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评标委员会根据算术错误修正结果计算评标价。评标委员会对算术错误的修正应向投标人作澄清。投标人对修正结果应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确认。投标人对修正结果有不同意见或未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重新复核修正结果,再次按上述程序分别进行确认、复核。
3.5 澄清、说明或补正
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作出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经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的内容;
2.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评标委员会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6是否予以否决投标
3.6.1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依据第二章附件2-2中规定的否决投标情形,判断是否对投标人的投标予以否决。
3.6.2 第二章附件2-2集中列示的否决投标情形如果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列示的否决投标条款相互抵触和矛盾时,以附件2-2集中列示的为准。
   4.详细评审
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进入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
4.1 详细评审的程序
4.1.1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确定进入详细评审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按照规定进行详细评审。 
(1)施工组织设计评审。
4.2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详细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提供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资料。澄清、说明或补正按照评标办法正文第2.3项执行。
4.3评标结果
详细评审工作全部结束后,并按照投标报价由低至高的确定不超过3个为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
5.中标人的确定
5.1 推荐中标候选人
5.1.1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1) 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报价由低至高的次序排列,并根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将排序在前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2) 评标委员会根据规定予以否决投标后,如果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5.1.2 投标人数量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5.2 确定中标人
采用评定分离法确定中标人,由招标人对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对评标结果有异议或投诉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异议或投诉处理完毕之后方可组织开展定标工作。定标工作按照第二章附件2-4评定分离工作方案执行
确定的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再次确定其它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5.3 编制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否决投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包括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记载评标结果、结论的表格、说明、记录等文件);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6.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6.1 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6.1.1 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除特殊情况外,评标活动不得暂停。
6.1.2 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特殊情况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6.2 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委
6.2.1 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
(1)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
6.2.2 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有关规定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6.3 记名投票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7.补充条款
7.1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理解不一致或者不熟悉的问题,应当在现场提请行政监管部门解释。对招标文件中存在的其他问题应当提请招标人澄清。
对上述情形以外的问题,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无法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并予记录。
7.2评标专家签署评标报告前,评标委员会主任评委应当组织评标专家并邀请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复核。


附件3-2“评定分离”工作规则
“评定分离”工作规则
“评定分离”是指通过综合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推荐不超过3个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的方法。招标人采用评定分离法确定中标人时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1.评定分离的具体方法
票决法:通过直接票决方式确定中标人的方法。
2.具体要求
2.1招标人应当在编制招标文件的同时,研究制定相应的定标工作方案,不临时动议,不临时改变既定规则。
2.2采用评定分离法确定中标人的,应当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明确。
2.3 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推荐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对评标结果有异议或投诉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异议或投诉处理完毕之后方可组织开展定标工作。
2.4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召开定标会议。
定标会议召开前,招标人发现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业绩、奖项等弄虚作假,或是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等情形的,应如实记录并作为定标参考。
2.5招标人应当组建定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由5人或以上单数组成。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循择优与价格竞争的原则,独立行使投票权。
2.6  招标人应当保留所有必要的定标工作相关资料(影音及书面资料),以便追溯查询。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上的名称一致;省外企业名称与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登记的一致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 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加盖印章),并加盖投标人的单位公章。投标人加盖的单位公章与其营业执照的单位名称应当一致。
投标文件 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份以上不同内容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投标报价 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份以上不同内容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为本招标项目的拟任项目经理。
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联合体协议书。
…… ……
2.1.2 资格评审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资质等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类似工程业绩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规定
拟任项目经理资格 不低于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及招标文件要求的
拟任技术负责人的资格 不低于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及招标文件要求的
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未被列入株洲市政府性投资建设“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信用中国 未在“信用中国”中企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规定。
…… ……
1.由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标准,对投标人资格进行评审。
2.资格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提交的资格审查资料不全时,应当听取该投标人的说明。 
 

承前页
2.2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3 响应性评审
银行出具履约保函的
意向书
符合第一章“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附件2”规定
投标人承诺书 符合第一章“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附件3”规定
投标内容 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范围不小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
投标报价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投标报价中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安全责任险、环境保护税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增值税按照省住建厅的规定计算费用
投标报价中的暂估价或暂列金额与招标人公布的暂估价或暂列金额保持一致
符合工程量清单给出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
位和工程数量
工期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要求的期限或投标文件载明的关键节点工期符合招标文件中关键节点工期的要求
工程质量和保修 投标文件载明的质量标准或保修承诺不低于招标文件的要求
省外入湘企业基本信息登记(仅省外企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规定
投标担保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保函受益人和投标人的全称与招标人和投标人名称一致;保函有效期起始时间应为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保函有效期应不短于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不短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权利义务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1 分值构成 施工组织设计权重分值:7
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权重分值:33
投标报价权重分值:60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计分
方式
2.2.4
(1)
施工组织设计(采用计分评审方式)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施工方案是否完整,且是否缺少关键项目施工技术方案;或者市政项目是 否缺少交通措施(除招标文件明确不需要外)。 2分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质量目标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是否缺少质量保证措施。 1分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安全目标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是否缺少重大危险源识别和控制,是否缺少施工安全措施。 1分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保障措施 环境管理目标是否明确,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职责是否明确,实施与监控措施是否到位有效。 1分
工期进度计划与保证措施 工期进度计划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保证措施(资金、人员、材料等资 源配置)与进度计划是否满足工期要求 2分
合计 7分
注: 评分低于75%的,须注明原因和事实依据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计分方式
2.2.4
(4)
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
评审因素 类别 数量和分值 计分制 最低分 最高分
投标人 类似工
程业绩
业绩 投标人的类似业绩满足本招标项目相关指标的50%,第一个计3分;第二个及以后每个计1分 加分制 0 5
投标人 信用评价及株洲市建筑业企业诚信等级评定 施工招投标信用评价 信用评价评审得分=投标人信用评价结果*6/100 加分制 0 6
株洲市建筑业企业诚信等级 投标人评定为市级“AAA”诚信等级的计5分;评定为市级“AA”诚 信等级的计3.5分;评定为市级“A”诚信等级的计2分;未参评的计 0 分 。
同一企业在上述两项评审因素中的得分,取高值,不累加。
投标人 安全质量 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 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得分=现场安全质量管理结果*8/100 加分制 0 8
投标人 奖项 奖项 近三年获得过国家级奖项第一个计2分;第二个计1分,第三个计 0.5分 加分制 0 6
近三年获得过省级奖项第一个计1.5分;第二个计0.75分,第三个 计0.375分
近三年获得市级奖项第一个计1分;第二个计0.5分,第三个计0.25 分
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 奖项 奖项 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符合招标文件资格要求每人计1分 加分制 0 8
近十年获得过国家级奖项的每个计1分;
近十年获得过省级奖项的每个计0.8分;
近十年获得市级奖项的每个计0.6分;
项目管理机构 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 不良行为记录 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每条扣3.5分;
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每条扣2分;
列入省公管办或省住建厅发布的黑名单扣5分。
扣分制 -5 0
注: 1.类似工程业绩以中标通知书(招标工程提交)、合同和竣工验收资料为准。相关指标不一致时,依次按照中标 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资料的顺序认定。并提供“湖南省智慧住建云—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者“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体现其作为承包人的项目网页截图。
类似工程业绩考核期限: 1095天,按工程竣工验收文件中建设单位签字之日起计算。类似工程业绩考核依据中竣工验 收备案表未体现建设单位签字之日的以竣工验收备案表“竣工验收日期”栏中注明的时间为准。
2.拟任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在建情况以投标截止时在“湖南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上查询的信息为准,有在其他项目任关键岗位人员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投标截止时,拟任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在“湖南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之外有在其他项目任关键岗位人员情形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如实注明,并承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能够从该项目按期撤离。评标期间,投标文件中注明有在建,但没有承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能够按期撤离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中标候选公示期间,发现未如实注明有平台之外的在建情况的,招标人提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予以信用评价扣分。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拟任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不能按时到岗履职的(含不能从其他项目按期撤离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并提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予以信用评价扣分。
3.信用评价及株洲市建筑业企业诚信等级评定:
1)投标人信用评价情况采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时最新公告的信用评价结果,评标时以在“湖南省智慧住建云—湖南 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查询的结果为准。投标人株洲市建筑业企业诚信等级评定情况采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时 最新公告的信用评价结果,评标时以在“株洲市建筑业协会”查询的结果为准。
2)以联合体投标的,其中施工单位有两家(含两家)以上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联合体信用评价及株洲 市建筑业企业诚信等级评定的计分方式。
3)未参加信用评价的投标人(含联合体各成员方),按照信用评价处于末位的合格投标人的分值计取,其中被列入省 公管办或省住建厅发布的失信黑名单的投标人,按照信用评价处于末位的合格投标人的分值扣除60 分计取。未参加株洲市 建筑业企业诚信等级评定的投标人(含联合体各成员方),其诚信等级评定计0 分。
4)其它行业的信用等级评价按其行业评价结果参照上述办法制定评分办法。
4.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
1)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得分F=[F1+F2]/2;
其中,F1、F2——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得分;
F1(F2)=[K1+K2+...+Km]/m;
K1、K2、Km——投标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项目的安全(质量)考评得分;
m——投标人的安全(质量)考评项目个数。
2)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情况采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时最新公布的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结果。评标时以在“湖南 省智慧住建云—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查询的结果为准。
3)以联合体投标的,其中施工单位有两家(含两家)以上的,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联合体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 价的计分方式。
4)未参加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的投标人(含联合体各成员方),按照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处于末位的合格投标人的分值计取。
5)专业工程的施工招标,评标时投标人的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分值统一计100 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的 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结果按投标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项目的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综合评价考评得分平均值计分,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综合评价结果以本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文为准,结果未发布前统一计满分。未参与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综合评价的投标人,按照得分处于末位的合格投标人分值计取。
6)其它行业质量安全评价按其行业评价结果参照本办法制定评分办法。
5.不良行为记录:
1)拟任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有效期为 180 天,自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止。列入省公管办或省住建厅发布的黑名单扣分有效期为365 天,自湖南省公管办或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之日起 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
2)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市场行为等方面的情况。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是确认本省行政区域内不良行为记录的依据。
3)与我省签署了招标投标信息共享备忘录的省区市发布的相关不良行为记录按照备忘录要求执行。
6.投标人奖项
1)考核依据:
奖项名称 颁奖单位 考核依据
鲁班奖 中国建筑业协会 (1)《关于公布〈20XX~20XX年度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名单〉的通知》
(2)《关于表彰〈20XX~20XX年度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的决定》
国家优质工程奖 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 (1)《20XX-20XX年度第X批国家优质工程奖入选工程名单公告》
(2)《关于表彰20XX-20XX年度国家优质工程奖的决定》
芙蓉奖 湖南省建筑业协会 《关于公布20XX-20XX年度第X批湖南省建设工程芙蓉奖名单的通知》
湖南省优质工程 湖南省建筑业协会 《关于公布20XX-20XX年度第X批湖南省优质工程名单的通知》
株洲市建设工程神农奖 株洲市建筑业协会 《关于公布20XX-20XX年度株洲市建设工程神农奖评选结果的通知》
鲁班奖的公布文件和决定文件存在重复项目的,该项目获得鲁班奖的考核期限应当从公布文件发布时间开始计算;国 家优质工程奖的入选文件和决定文件存在重复项目的,该项目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的考核期限应当从入选文件发布时间开始计算。
2)加分规则
(1)招标项目为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和市政施工总承包工程的: 招标项目工程类型与获奖工程的工程类型不一致,则 该获奖工程不予计分,即:房屋建筑工程招标不对获奖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计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不对获奖的房屋 建筑工程计分;以专业资质获得的奖项和以参建单位获得的奖项均不予计分。承建单位有两个及以上的,分别按照计分规则分值的1/2 计取。
(2)招标项目为专业工程的,仅对以同专业资质获得的相应奖项计分。以总承包资质获得的奖项不予计分。
(3)获奖文件中无法分辨专业类别的,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获奖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作为证明材料;无 法提供的,不予计分。
(4)投标人及其拟任项目经理的获奖均仅按最高奖项(级)计算一次。
2.2.4   (5) 投标报价评审
序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计分方式 备注
1 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 按基数为1.5,等差级数每超过1%,公差为0.1递增扣减分。即: 1%<L<2%扣减1.5分,
2%<L<3%扣减1.5+1.6=3.1分,
3%<L<4%扣减3.1+1.7=4.8分,
4%<L<5%扣减4.8+1.8=6.6分,                                  5%<L<6%扣减6.6+1.9=8.5分,每增加1%扣分增加0.1分,以此类推。
L—偏离评标基准 值比例=【(投标 人投标报价-Y)  /Y】*100%。
2 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 60分
3 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 按基数为1.5,等差级数每降价1%公差为负0.1递减加分。即:
-1%>L>-2%加1.5分,
-2%>L>-3%加1.5+1.4=2.9分,
-3%>L>-4%加2.9+1.3=4.2分,
-4%>L>-5%加4.2+1.2=5.4分,
-5%>L>-6%加5.4+1.1=6.5分,                                   -6%>L>-7%加6.5+1=7.5分,每降低1%加分减少0.1分,以此类推。当 降幅超过15%以上时降价加分为0。
Xn—-投标人有效报价(低于招标上限值的所有报价)
X ——报价算术平均值=(X1+X2+… ..+Xn)/n
S——招标上限值
b ——开标时随机抽取(5%、5.5%、6%、6.5%、7%、7.5%、8%、8.5%、9%、9.5%、10%)
Y — — 评标基准价=X*(1-5%)*60%+S*(1-b)*40%
条款号 编列内容
3 评标详细程序 详见本章附件3-1
3.1.2 否决投标情形 详见第二章附件2-2
3.3.2 进入详细评审阶段投标人数量的确定方式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2)。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审计分,并按评标总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1.评审标准

1.1 初步评审标准

1.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2  详细评审标准

1.2.1 评审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2.2 权值构成: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评审程序

2.1 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办法第1.1项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应当予以否决。

2.2 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办法1.2项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计分,并计算出投标人评标总得分。

2.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2.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2.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评标结果

3.1 实行评定分离定标。评委按上述评标办法推荐3个得分高的投标人为不排序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并报同级政府批准。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再次确定其它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3.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附件3-1:评标详细程序
评标详细程序
本附件是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本评标办法规定的评审程序的进一步细化,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附件规定开展评标工作。
1.基本程序
评标活动将按以下五个步骤进行:
(1)评标准备;
(2)初步评审:
(3)详细评审;
(4)澄清、说明或补正;
(5)推荐中标候选人及提交评标报告。
2.评标准备
2.1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2.2 评标委员会的分工
评标委员会首先推举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评标活动。评标委员会主任在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协商的基础上,可以将评标委员会划分为技术组和商务组,但最终评审结果须全体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可。
2.3 熟悉文件资料
2.3.1 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等,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2.3.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文件、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最高投标限价或标底(如果有)、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定额(如作为计价依据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2.4 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以下简称:清标)
2.4.1 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进行清标,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投标报价不符合工程量清单给出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数量等明显异常的问题,并将这些问题整理形成清标成果。评标委员会对清标成果审议后,评标 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2.4.2 投标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提供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资料。
3.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应当予以否决。
3.1 形式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形式评审。
3.2 资格评审
3.2.1由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评审。
3.2.2  资格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提交的资格审查资料不全时,应当听取该投标人的说明。  
3.3 响应性评审
3.3.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响应性评审。
3.3.2 招标文件设定了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投标价格不得超出(不含等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载明的最高投标限价。
3.4 算术错误修正
评标委员会检查投标人投标报价是否有算术错误,算术性错误分析和修正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评标委员会根据算术错误修正结果计算评标价。评标委员会对算术错误的修正应向投标人作澄清。投标人对修正结果应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确认。投标人对修正结果有不同意见或未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重新复核修正结果,再次按上述程序分别进行确认、复核。
3.5 澄清、说明或补正
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可要求 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作出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经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 理人签字,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①.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 文字或计算错误的内容;
②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 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 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 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③评标委员会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 说明或补正。
3.6是否予以否决投标
3.6.1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依据第二章附件2-2中规定的否决投标情形,判断是否对投标人的投标予以否决。
3.6.2 第二章附件2-2集中列示的否决投标情形如果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列示的否决投标条款相互抵触和矛盾时,以附件2-2集中列示的为准。
   4.详细评审
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进入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计分,并计算出评标总得分。
4.1 详细评审的程序
4.1.1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确定进入详细评审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按照规定进行详细评审。 
(1)施工组织设计评审。
(2)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计分。
(3)投标报价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对投标总报价进行评审。
<1>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计算“基准价”。
<2>计算报价得分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计算通过了初步评审、施工组织设计评审的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分标准,对照投标报价的偏差率,分别对投标报价进行计分。
4.2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详细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提供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资料。澄清、说明或补正按照评标办法正文第2.3项执行。
4.3汇总评分结果
详细评审工作全部结束后,汇总评审计分结果,并按照评标总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对投标人进行排序。
C= G+H
其中:C——评标总得分
G——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得分
H——投标报价评审得分
4.4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5.中标人的确定
5.1 推荐中标候选人
5.1.1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1) 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总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根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将排序在前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2) 评标委员会根据规定予以否决投标后,如果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5.1.2 投标人数量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5.2 确定中标人
5.2.1采用评定分离法确定中标人,由招标人对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对评标结果有异议或投诉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异议或投诉处理完毕之后方可组织开展定标工作。定标工作按照第二章附件2-4评定分离工作方案执行
确定的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再次确定其它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5.3 编制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否决投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包括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记载评标结果、结论的表格、说明、记录等文件);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6.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6.1 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6.1.1 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除特殊情况外,评标活动不得暂停。
6.1.2 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特殊情况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6.2 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委
6.2.1 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
(1)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
6.2.2 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有关规定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6.3 记名投票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7.补充条款
7.1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理解不一致或者不熟悉的问题,应当在现场提请行政监管部门解释。对招标文件中存在的其他问题应当提请招标人澄清。
对上述情形以外的问题,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无法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并予记录。
7.2评标专家签署评标报告前,评标委员会主任评委应当组织评标专家并邀请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复核。
 
附件3-2“评定分离”工作规则
“评定分离”工作规则
“评定分离”是指通过综合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推荐不超过3个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的方法。招标人采用评定分离法确定中标人时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1.评定分离的具体方法
1.1票决法:通过直接票决方式确定中标人的方法。
1.2报价竞争法:通过比对投标报价确定中标人的方法。具体方法为:最低投标价法。
1.3因素法:通过比对某些评审因素得分情况确定中标人的方法。具体方法为:方式一,施工组织设计和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两项得分之和由高至低排序确定;方式二,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得分由高至低排序确定。评审因素得分之和相同时,按照评标总得分的由高至低排序确定中标人。
2.具体要求
2.1招标人应当在编制招标文件的同时,研究制定相应的定标工作方案,不临时动议,不临时改变既定规则。
2.2采用评定分离法确定中标人的,应当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明确。
2.3 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推荐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对评标结果有异议或投诉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异议或投诉处理完毕之后方可组织开展定标工作。
2.4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召开定标会议。
定标会议召开前,招标人发现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业绩、奖项等弄虚作假,或是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等情形的,应如实记录并作为定标参考。
2.5采用票决定标法的,应当组建定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由5人或以上单数组成。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循择优与价格竞争的原则,独立行使投票权。
2.6  招标人应当保留所有必要的定标工作相关资料,以便追溯查询。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发包人:                                     
  
承 包 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说  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株洲市政府投资项目成本控制管理暂行办法》(株政办发{2021}17号)、(《株洲市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株委审{2021}1号文)、《株洲市政府性投资工程招投标操作办法(试行)》(株政办发[2022]15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对国家《示范文本》的合同专用条款及相关附件进行了细化、补充、完善,制定适合我市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
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中条款号前标注有“★”的条款为强制性条款(含条款项下的所有内容),条款号前未标注“★”的为推荐性条款。《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目  录
说  明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一、工程概况
二、合同工期
三、质量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五、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七、承诺
八、词语含义
九、签订时间
十、签订地点
十一、补充协议
十二、合同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2. 发包人
3. 承包人
4. 监理人
5. 工程质量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7. 工期和进度
8. 材料与设备
9. 试验与检验
10. 变更
11. 价格调整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4. 竣工结算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6. 违约
17. 不可抗力
18. 保险
20. 争议解决
21. 补充条款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附件2:主要关键施工节点工期要求一览表
附件3: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4: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5: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6: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7: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8:履约保函
附件9 :预付款担保
附件10:支付担保
附件11:主要材料设备品质要求一览表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                   
承包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
2.工程地点: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                              。
5.工程内容:                              。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日。
计划竣工日期: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主要关键施工节点工期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2。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
(1)分部分项工程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措施项目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人民币(大写)            (¥            元);
(3)其他项目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
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安全责任险、环境保护税: 人民币(大写)           (¥          元)。
(4)销项税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发、承包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且承包人按招标文件约定提交了履约担保后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地  址:                      地  址:        
邮政编码:  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                        账  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本工程施工合同《通用合同条款》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的《通用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承包人及发包人当事人共同签署或确认的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相关书面文件;仅一方签署,或双方虽已签署,但签署人并未获得合法授权的,该文件只有在获得了有权签约人的追认之后才发生法律效力。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1.1.3.1 永久占地包括:详见总平面布置图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文);(2)《株洲市政府投资项目成本控制管理暂行办法》(株政办发{2021}17号文);(3)《株洲市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株委审{2021}1号文);(4)《株洲市政府性投资工程招投标操作办法(试行)》(株政办发[2022]15号);(5)国家、省、市及行业部门发布的其它行政规范性文件;(6)                                                                    。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补充协议(如果有);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合同专用条款及其附件;
(5)合同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签订后       天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补充或修改的图纸,监理人签发给承包人的时间: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按规范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组织设计、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组织机构、工程进度计划、专项施工方案、技术核定单、大样图、现场签证单、工作联系单、工程变更价款报告书、施工进度款计量计价文件、工程款支付申请及附件、竣工备案资料(含竣工图)、施工过程影像资料(含隐蔽工程)、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其它竣工结算基础资料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
承包人为提供上述文件发生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其费用已在本合同价款中综合考虑。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发包人或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
    1.10.2 场外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的约定:                                                            。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由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的平面布置,宽度和厚度等需经发包人、监理人同意后方可实施,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用中,按湘建价[2020]56号文相关规定执行。发包人、监理人、本工程的其他施工单位可以免费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1.11.3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本工程的结算工程量以承包人实际完成依据合同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中已有合同单价的,其合同单价不予调整。
2. 发包人
2.2.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具体负责督促工程质量、进度及安全管理、协调各方关系,会同发包人相关负责人、监理人,核定工程量、审核变更及现场签证、审核工程款支付申请、审核批准停工令和工期顺延申请等。发包人的任何与质量、安全、造价有关的指示或函件或批件应由发包人相关负责人根据发包人相关管理制度及授权范围签字确认,并盖有发包人单位公章或其授权管理机构公章,否则无效。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之日        天前。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场内外施工用水、用电、通讯线路的接入:                                      。   
(2)施工场地外部道路通行权提供时间和要求:开工之日   天前提供。
(3)施工场地内工程地质、地下管线、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的提供时间和要求:        。
(4)其他约定:                                                                  。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
承包人应按照株洲市城市建设档案的验收标准收集、整理、编制施工技术资料、影像资料及安全管理资料(包括分包工程资料),因承包人不能按时提供资料或资料不齐全给竣工备案带来影响进而导致发包人不能按期投入使用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承包人应根据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编制更为详细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审批,如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变动施工组织设计,必须重新以书面方式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审批。
2)承包人负责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保修的整个过程中施工现场全部人员、设施设备的安全。
3)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和施工噪音、环保等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4)承包人每月25日前向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提交本月工程进度计划完成情况及下月工程进度计划。
5)承包人负责施工场地清洁,做到文明施工,工完场清。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建筑垃圾外运费及外弃场地费由承包人承担;非承包人原因产生的建筑垃圾外运费及外弃场地费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不少于      平方米的办公室,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项目现场搭建一间样品室,专用于存放和保管与本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样品,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承包人应严格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将农民工工资打入专户,承包人必须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承包人拖欠或者挪用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的,停拨工程进度款,直至改正为止,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或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8)本工程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的使用执行湘建建[2017]145号文。承包人应当确保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用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使用清单备查。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确保专项费用的投入,不得降低标准。承包人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及分包单位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承包人应当按照湘建建[2017]145号文、湘建价[2006]451号的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承包人不按前述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9)应当保证工程款专款专用,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材料款、分包工程款、安全文明措施费等。
10)承包人在投标时已知晓并已响应招标工期要求,在合同约定工期内的进度保证措施费用已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
 11)本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或发包人上级部门的检查和调研活动,承包人应当无条件配合。
12)承包人在工程建设期间应负责本项目与各参建单位、政府相关部门等所有的协调工作,本项目的施工许可证以及其它涉及报建及验收工作,由承包人协助发包人办理有关手续,相应费用由双方按政策各自承担。
13)                                                                          。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 
身份证号:        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                          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发包人指定的地点打卡不得少于     天,否则视为违约,每缺勤一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元。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      
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按     元/人·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3.2.2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的违约责任:由承包人按      元/人·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扣除全部履约担保。
3.2.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       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的,自收到发包人发出的更换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的第二次书面通知之日起,由承包人按     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直至按发包人要求更换的人员实际到场之日止。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7天内。其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管理机构的组织架构、职责分工、人员安排及其职业资格和职称证书、类似业绩情况等。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自发包人书面通知更换相应主要管理人员之日起,由承包人按       元/人·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直至按发包人要求将相关人员更换到位之日止。
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按     元/人·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      元/人·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3.3.6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应按照湘建建[2020]208号文要求足额配备施工项目部相应岗位人员。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的更换须得到发包人书面同意,且不得更换超过1/3及以上人员。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应当根据现场的情况和业主的要求合理增配施工现场管理人员。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的相关材料(含甲供材料)、工程设备,并承担所需费用,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提供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
3.7.1履约担保的形式:根据本工程招标文件约定,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金额10%的,只接受银行保函;履约担保金额超过中标金额10%的,中标金额的10%应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交,超过10%的部分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的形式提交。银行保函必须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且在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前保持有效。
3.7.2履约担保金额:根据本工程招标文件约定,本工程的履约担保金额为(大写)                       (¥       元)
3.7.3履约担保的提交截止时间:为承包人接获中标通知书后       历天内。承包人未按期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可以视为承包人自行放弃其中标资格,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予以赔偿。
3.7.4履约担保期限:自提交之日起至本合同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终止。发包人将在本合同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退还或解除履约担保,在此期间,履约担保均不计息。若承包人未能切实全面履行投标承诺,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退还履约担保。
3.7.5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发生违约行为,发包人有权根据合同约定从履约担保中扣除承包人应付的违约金,若保函金额不足赔偿违约金,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在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发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取完履约担保后10日内,承包人应将履约担保的数额恢复到本合同约定的数额并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已足额恢复的证据,否则,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承包人必须在收到合同解除通知书后10天内无条件退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具体负责本合同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及安全管理、信息管理、现场管理、合同管理工作,并协助发包人做好工程量计量、工程款支付及综合协调工作。对于有关设计变更、计量、停工令、工期延期申请及现场签证工作,监理人负责初始审核工作,其最终确认必须取得发包人批准,并经发包人签字盖章。监理人的任何指示或函件或批件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现场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按照相关规定授权的总监代表签字,否则无效。未尽事宜以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为准。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具体要求详见本专用合同条款第3.1款有关约定,相关费用承包人已在中标价格中综合考虑。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监理人对重要隐蔽工程或招标清单外工作内容的摄影和拍照资料,将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竣工结算的重要依据或参考。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工程质量;
(2)工程进度;
(3)施工安全。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
6.1.6关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修订后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天内。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
承包人应 对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进行仔细复核,发现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1)承包人应当自收到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之日起15日内开工,非不可抗力等原因不开工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承包人必须在收到合同解除通知书后10日内无条件退场,其全部履约担保不予退还,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应按关键节点工期要求完成相关工程,工期违约超过关键节点工期10日以内处招标文件约定的工期违约金,每延迟一天按履约担保金额的0.5%计;工期违约累计达10至20日的从重处以违约金,每延迟一天按履约担保金额的1%计;工期违约累计超过20日的加重处以违约金,每延迟一天按履约担保金额的2%计;工期违约累计超过30日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承包人无条件清退出场,其全部履约担保不予退还,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完成的合格工程按序时进度对应的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的报价和进度款支付比例清算,余款不再结算支付,且不能免除承包人已完成工程的质量责任。承包人违规分包和转包工程以及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按上述规定清退承包人。
(3)承包人关键节点工期或总工期违约超期在20日以内的,发包人不在工程进度款中扣划违约金,也暂时不动用履约保函;工期违约超过20日的,发包人将根据合同约定动用履约保函扣划承包人应付的违约金。承包人积极组织工程施工最终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了全部工程并达到竣工验收要求的,不计违约金,过程中扣划的违约金全额退还给承包人。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1 提前竣工的奖励:                                                         。
8. 材料与设备
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 、工程设备的,具体详见本合同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本款补充:
8.2.1除本合同专用条款第8.1款另有约定者外,本工程由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运输和保管。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必须符合设计文件及有关标准规范要求,本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对材料设备质量有特殊要求的,应严格执行。承包人应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
8.2.2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应在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签订        日前将工程所需材料设备产品介绍资料(必要时须提供样品)、产品质量合格证、出厂证明书、合法检验检测合格证等申请材料报送监理人,经监理人、发包人共同审核确认后方可用于本工程,必要时发包人可邀请设计单位和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如有)共同参与审核。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      天内应给出确认或不予确认的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未予确认亦未给出书面审核意意见的,视同认可承包人的申请事项。
8.2.3对于工程招标时暂定为暂估价且不属于依法必招标的暂估价材料设备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属于新增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在其采购合同签订        日前将拟采购的材料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质量证明文件、价格表、样品(客观上不能提供者除外)等书面报监理人,由监理人和发包人及相关单位进行认质认价,监理人应在收到认质认价申请后      日内会同发包人及相关单位完成认质认价工作并书面回复承包人,确需外出考察询价的,价格核定时间相应顺延。承包人未按时向监理人提交认质认价申请的,竣工结算时其价格由发包人及其上级管理单位单方面确定,承包人无条件接受。
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检验,但此检验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应承担的所有责任。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招标文件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已用于工程的,由承包人负责拆除并重新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同时按         元/次处以承包人违约金。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由发包人承担,保管费按《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办法>的通知》(湘建价〔2018〕129号)相关规定执行。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 数量要求: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此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中。
9. 试验与检验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
试验与检验费用的约定:按湘建价[2020]56号文相关规定执行。本工程承包人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对建筑及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检测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等费用)已包括在企业管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和专项检测所发生的检验试验费按实际发生计取,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为工程检测提供必要条件的约定:                                           。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
10.3变更程序
10.3.4变更内容和程序的其他约定:
(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监理人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变更。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发包人、监理人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0.4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招标文件所提供清单工程量的偏差以及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原有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增减或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但当该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的调增量在清单工程量的15%以上(不含15%)且发包人认为按合同已有价格结算偏高时,则清单工程量以外新增工程量的结算价格由双方在工程变更实施前另行协商确定,发包人在工程变更实施前未书面提出协商要求的,则视同认可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的,由承包人按照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的计价依据和取费标准及计价原则,组合出新的综合单价,并按以下规定进行综合单价下浮:当该清单项目是以新的分项工程(清单项目)替换原有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则新增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下浮比率按对应被替换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原有合同单价相对于招标控制价中的综合单价的下浮比率进行同比率下浮;当该清单项目属于纯额外新增工程内容的,该新增分项工程须按照本合同工程扣减暂估价和暂列金额后的中标总价相对于扣减暂估价和暂列金额后的最高投标限价总价的优惠比率同比率下浮;下浮以后的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其合同价格。属前述计价原则缺项的工程内容,其价格在该项工程内容实施前由发包人会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据实核定。
在重新组合综合单价过程中,最高投标限价中缺项的新增材料(含工程设备,下同)的价格,当株洲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施工当期的《株洲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以下简称“《造价信息》”有其材料预算价格的,则按《造价信息》”的材料预算价格执行,《造价信息》中没有发布其材料预算价格的,其材料预算价格由合同双方据实调查核实后并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定。承包人至少应在该材料计划采购的30天前报发包人调查核实,若承包人逾期未提交书面核价申请的,则该材料的结算价格由发包人会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单方面自主认定,承包人无条件接受。材料价格的编制原则按湘建价[2018]129号文的相关规定执行。
(3)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所有工程变更、签证必须按株洲市政府或其相关职能部门公开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违背相关规定的工程变更及签证,均视为无效,发包人均不予认可。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10.7 暂估价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10.7.1.1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发包人、承包人共同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价格,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10.7.1.2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原则上由总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总承包人作为投标人参与分包工程投标的除外),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依法必须招标的专业工程的专业分包,由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组织招标,但有关投标人资格条件、入围投标人确定办法、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最高投标限价、定标等事项的确定,以发包人意见为准,承包人无条件执行。若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或拖延不办的,则视同承包人自愿放弃与发包人共同招标的权利并同意发包人独自组织前述暂估价项目的招标工作,对于由发包人选定的分包人承包人无条件接受,其施工总承包责任仍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将工程款直接支付给上述分包商。
(2)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分包招标,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
(3)应以专业工程分包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4)本专用条款第10.7.1.2款第(1)项所述专业工程和本专用条款第10.7.1.2款第(2)项所述承包人参与投标但未中标的专业工程,其总承包服务费按经发包人及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该分包工程竣工结算税前总价的       %计取,由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承包人经发包人批准自行进行的专业工程分包以及承包人参加投标且中标的暂估价专业工程,发包人不承担总承包服务费。工程配套费由分包单位支付给总承包单位。
(5)依法进行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其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如招标代理服务费、交易服务费)由                承担【注:原则上由发包人或暂估价项目的中标人承担】。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10.7.2.1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及有关部门确认单价后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承包人应在该暂估价材料、工程设备采购30天前及时向发包人书面提出核价申请,承包人未及时提交书面核价申请的,则该材料、工程设备的结算价格由发包人会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单方面自主认定,承包人无条件接受。
10.7.2.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本专用条款第10.4款相关规定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发、承包人协商不成的,发包人可直接委托第三方完成,承包人无条件接受并承担总承包责任,其工程款承包人同意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给第三方。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按发包人要求使用,未发生时不予支付 。
11. 价格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3)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3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按如下办法调整合同价款:
11.1.1人工调差:在基准日后,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其授权的造价管理机构发布新的人工费调整系数的,自该文件执行之日起所完成工程量,其人工费按该文件的人工费单价的调整系数和湘建价〔2020〕56号规定的调整办法进行调差。
 11.1.2 材料设备价格调差:
本项目可进行价格调差的主要材料设备(含材料、半成品、工程设备,以下简称“材料”)为:                                                                              。【注:可进行价差调整的材料设备范围由招标人结合项目实际根据湘建价[2020]56号文的相关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具体约定】
鉴于目前的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异常,为合理分摊其市场价格波动风险,根据湘建价〔2018〕129号文的相关规定,合同期内,上述材料的实际价格涨跌幅度在湘建价〔2018〕129号文规定幅度范围以内(即:土建及市政工程单项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涨降幅度在±3%以内,装饰及安装工程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涨降幅度在±5%以内),不因此而调整合同价款;材料实际价格涨跌幅度超过湘建价〔2018〕129号文规定幅度范围的,经双方核实后,其价差全部予以调整(举例:商品砼价格涨幅为5%,则调增5%,价格下跌时调整原则类同),价差调整额另按湘建价〔2020〕56号文规定计取相关费用。现就其价格的调整办法约定如下(招标时已暂定其主材价格的材料不适用此款);
11.1.2.1材料价格涨跌幅度的认定办法:按以下原则确定其基准价,再以其“经核定的实际价格”与经发包人核定的基准价进行比较,以此确定此项材料的价格涨跌幅度。即材料价格涨跌幅度以(“经核定的实际价格”÷基准价-1)×100%计算确定。
11.1.2.2材料的“基准价”的确定办法
(1)本工程材料在株洲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已发布的       年    月《株洲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以下简称“《造价信息》”)中含有此项材料价格的,则以此期《造价信息》中的材料价格作为其基准价,其中:
1)当《造价信息》公布有其材料预算价格的或同时公布有其市场价格的,则优先以《造价信息》中的材料预算价格作为基准价;
2)当《造价信息》中没有公布其材料预算价格但公布有材料市场价的,则以《造价信息》中对应的市场价的价格为基准价【特别说明:本款及与之相关条款中所指“市场价”不含株洲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发布的相关厂商报价】;
(2)当《造价信息》中没有公布其材料预算价格或市场价的,则以最高投标限价中的材料预算价格为基准价。
 11.1.2.3材料设备的“经核定的实际价格”的确定办法:
(1)各相关材料设备的“经核定的实际价格”分别核定;
(2)株洲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施工当期的《造价信息》中已有价格的,则以株洲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施工当期的《造价信息》中的材料价格作为其“经核定的实际价格”,其中:
1)当基准价采用的是《造价信息》中的材料预算价的,则以《造价信息》中对应的材料预算价格作为其“经核定的实际价格”;
2)当基准价采用的是《造价信息》中市场价的,则以《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价作为其“经核定的实际价格”;
当《造价信息》已公布有材料预算价或市场价的,而某一材料的实际使用期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造价信息》的适用期的,则以各期的材料价格算术平均确定【注:因各项目工期长短不一,不同的施工阶段各类材料实际耗用情况不一,发承包人可区分基础、主体、装饰、安装、室外附属等不同的施工阶段分别约定各阶段相关材料设备“经核定的实际价价格”的算术平均规则】。
(3)当基准价采用的是最高投标限价中的材料预算价的,其“经核定的实际价格”由承包人根据市场实际情况据实申报后由发包人会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核定确认;承包人应在此项材料采购30天前将需核价材料的供应商及价格报发包人,若承包人逾期未报送核价申请的,该材料的结算单价由发包人会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单方面自主认定,承包人无条件接受。
(4)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所产生的相应价格上涨风险由承包人承担。
11.1.2.4材料价差调整额的计算方法
当某材料的价格涨跌幅度超过湘建价〔2018〕129号文规定的风险范围的,其材料价差调减额或调增额的计算公式为: (“经核定的实际价格” —基准价)×经核定的该材料的竣工结算材料消耗量,再以此金额按湘建价[2020]56号文和湘建价[2022]146号规定计取相关费用。
【注:当“经核定的实际价格”低于基准价,则为调减,当“经核定的实际价格”高于基准价,则为调增;材料的竣工结算消耗量以已完图示工程量套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湘建价[2020]56号文发布的相应消耗量标准及配套解释文件确定。】
11.1.2.5本项目主要材料的价差调整额不再按照本项目扣减暂估价和暂列金额后的中标总价相对于扣减暂估价和暂列金额后的最高投标限价的优惠比率同比率下浮。
【注:招标人可以对专用合同条款第11.1.2款的相关规则进一步细化】
11.1.3机械费调差:在基准日后,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其授权的造价管理机构发布新的施工机械台班调整系数的,自该文件执行之日起所完成工程量,其施工机械台班费按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发布的调整系数,根据湘建价〔2020〕56号文规定的调整办法进行调整。
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11.2.1本招标项目以投标截止日前28日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相关省级或行业建设行政主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省、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造价管理机构所发布的有关工程预算定额或消耗量标准调整等政策规范性文件不适用此款,即在基准日后,湖南省住建厅发布新的工程预算定额或消耗量标准及其配套文件的,本项目合同价款不因此而调整)。
11.2.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按第11.2.1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11.3本合同工程竣工结算时,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固定费率部分按湘建价[2020]56号文附录C表5的相关规定计算;其绿色施工措施费(按工程量计量部分),其计价依据和标准执行最高投标限价的计价依据和标准,工程量由发、承包双方共同核定,再按照本工程扣减暂估价和暂列金额后的中标总价相对于扣减暂估价和暂列金额后的最高投标限价总价的优惠比率同比率下浮后确定。
11.4安全责任险、环境保护税按照湘建价[2020]56号文相关规定执行,实际缴纳与取定不同时,            【注:可填写“不再调整”或“按实际缴纳额结算”,具体由发包人在招标时选择其一】。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合同价格形式
 12.1.1本项目的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如下:
(1)施工期内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的市场价格波动(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1条另有约定者除外);
(2)承包人所采取的施工措施变更;
(3)现场的综合情况;
(4)现场总的劳务情况;
(5)与现场其他施工项目的协调配合与衔接费用;
(6)本招标文件其他条款中所规定的属于承包人的风险;
(7)发包人调整工程建设规模(本专用条款第10.4款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12.1.2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书中出现不平衡报价的,发包人应要求承包人修正并报发包人认可,承包人修正报价发包人审核不认可的,所有报价按承包人的投标总价与最高投标限价总价的降幅同比例修正清单报价,并以此作为其实际的合同结算价格。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注:政府投资项目应执行湘政办发[2019]31号文第十八条相关规定】。
预付款支付期限:签订合同后     天内。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从支付第一次进度款开始扣回,每次扣回比例为预付款的    %,应支付的进度款不足预付款金额        的,则本次应扣未扣回的预付款累积到下一次进度款支付时扣回,扣完为止。
    发、承包人应建立项目工程款共管账户,工程款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发包人有权对工程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承包人应当无条件的配合,具体实施细则由发、承包人另行约定。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参照通用条款第12.3.3款【单价合同的计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办理,其中已完工程量的审核人具体以发包人发出的工作联系中的约定为准,工程计量的结果,仅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参考,本工程的实际完成工程量最终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定结果为准。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
(2)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
(3)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
12.4.5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1、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2、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延误移交一天,处     元/天的违约金,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过部分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天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按《株洲市政府投资项目成本控制管理暂行办法》(株政办发[2021]17号文)及株洲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出台的配套文件执行。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
发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竣工结算最终定案金额的3%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执行 。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发生紧急情况,应在收到通知后立即赶到现场;其他情况除书面通知时发包人另有要求者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赶到现场。若承包人未能及时赶到现场履行保修责任,发包人有权请第三方机构进行处理,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
(7)其他: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90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工期违约累计超过30日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承包人无条件清退出场,其全部履约担保不予退还,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完成的合格工程按实际进度对应的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的报价和进度款支付比例清算,余款不再结算支付,且不能免除承包人已完成工程的质量责任。承包人违规分包和转包工程以及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按上述规定清退承包人。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
本款补充: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承包人出现严重违约,发包人依据本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中途解除本合同的,承包人必须在收到发包人发出的合同解除通知书后10天内无条件退场,并在退场前将与本合同工程及已完工程有关的全套技术经济资料及质量保证资料完整地移交给发包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另就退场后续事项的处理约定如下:
(1)已完工程量合同价款的结算:承包人完成的合格工程按实际进度对应的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的报价和进度款支付比例清算,余款不再结算支付。承包人未将与本合同工程及已完工程有关的全套技术经济资料及质量保证资料完整地移交给发包人的,或未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清退场内人员的,发包人将不予给承包人办理已完工程量的价款结算。
(2)承包人发生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所有债权债务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与发包人无关。
(3)承包人运入本项目工地内的材料、机械设备、设施,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工地,无条件由发包人征用,发包人将按同期市场最低租赁价格支付承包人使用费。
(4)如承包人不在限期内清退场内发包人认为必要退场的材料、设备设施的,发包人在进行证据保全后,有权处置承包人滞留在施工现场的材料、机械设备、设施及其他资产,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17.2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株洲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1. 补充条款
21.1与本工程有关的任何技术文件、图纸、总承包合同及附件、分包合同及附件均应被视为保密文件,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漏。承包人应与发包人及相关单位共同签署保密协议。
21.2施工项目部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应保持稳定。承包人自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格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擅自更换和撤离关键岗位人员。下列情形除外:
(1)因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2)因不履行岗位职责、工作失误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3)非本单位原因工程项目延期开工达6个月或停工时间达3个月以上的;
(4)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5)因人员调动不能在本单位执业的。
 
发包人:  (章)                                承包人:  (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签订日期:                               签订日期:  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附件2:主要关键施工节点工期要求一览表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3: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4: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5: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6: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7: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8:履约担保格式
附件9:预付款担保格式
附件10:支付担保格式
附件11:主要材料设备品质要求一览表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
名称
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结构形式 层数 生产能力 设备安装内容 合同价格(元) 开工
日期
竣工
日期
                   
                   
                   
                   
                   
                   
                   
                   
                   
                   
                   

附件2:主要关键施工节点工期要求一览表
主要关键施工节点工期要求一览表
工程名称:
序号 主要关键施工节点 完成时限要求
     
     
     
     
     
     
     
     
     
     
     
 
 


 
附件3: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
设备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质量等级 供应
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
                   
                   
                   
                   
                   
                   
                   
                   
                   
                   
                   
 
 
 
 
附件4: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     为        年;
3.装修工程为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章):                           承包方(章):               
地  址:                   地  址: 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   
传  真:                 传  真:    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件5: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套数 费用(元) 质量 移交时间 责任人
           
           
           
           
           
           
           
           
           
           
           
           
           
           
           
           
           
           
 
 

附件6: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 机械或设备
名称
规格
型号
数量 产地 制造年份 额定功率
(kW)
生产能力 备注
                 
                 
                 
                 
                 
                 
                 
                 
                 
                 
                 
                 
                 
                 
                 
                 
                 
 
 
 
 
 
 
 
附件7: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附件8:履约保函
履约保函
编  号:                        
申请人:                        
地  址:                        
受益人:                        
地  址:                        
开立人:                        
地  址:                        
 
              (受益人名称):
鉴于        (以下简称“受益人”)与         (以下简称“申请人”)于    年   月   日就           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和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        》(以下简称“基础合同”),我方(即“开立人”)根据基础合同了解到申请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承包人,受益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发包人,基于申请人的请求,我方同意就申请人履行与贵方签订的基础合同项下的义务,向贵方提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
一、本保函担保范围:承包人未按照基础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应当向贵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       )。
三、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基础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后    日止,最迟不超过      年    月    日。
四、我方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    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条款和内容;
(4)声明不存在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开立人支付责任的情形;
(5)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为鉴明受益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 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与本保函有关的基础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七、贵方应在本保函到期后的七日内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注销,但是不论贵方是否按此要求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裁判管辖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开 立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立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9 :预付款担保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名称):
 
根据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
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你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附件10:支付担保
支付担保
             (承包人):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了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1.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 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3.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        )。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后    日内。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1.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
2. 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3.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 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 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 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5.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 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10条〔变更〕约定的变更不受本款限制。
4. 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解决
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传    真:                                        
                            年      月      日

附件11:主要材料设备品质要求一览表
主要材料设备品质要求一览表
序号 材料设备名称及规格型号 主要技术参数及性能指标 备注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工程量清单说明

      1.1本工程量清单是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简称“国家计价规范”)、《关于印发2020<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20〕56号,以下简称《计价办法》)以及招标文件中包括的图纸等编制。《计价办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的项目,在本章第1.4款及本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约定;《计价办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且本章第1.4款及本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也未约定的,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向省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裁定。
      1.2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章节内容一起阅读和理解。
      1.3本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为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计算或调整工程量、索赔等的依据之一。合同履行期间,本工程量清单缺陷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应按照承包人实际完成合同工程的应予计量的工程量和实际发生的措施项目调整,合同价格的确定以及价款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包括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章的有关约定。
      1.4补充项目的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工作内容说明如下:                 。
      1.5本条第1.1款中约定的计量和计价规则适用于合同履约过程中工程量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变更、索赔和工程结算。
     1.6本条与下述第2条和第3条的说明内容是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组成部分。

2.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说明及公布内容

      2.1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依据
      2.1.1本招标文件及补充通知、答疑纪要、招标工程量清单;
      2.1.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2.1.3《关于印发2020<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20〕56号)、《关于机械费调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建价市〔2020〕46号)、《关于发布<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动态调整汇编(2022年度第一期)>的通知》(湘建价〔2022〕146号);
   2.1.4湖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取费标准、计费程序、人工费及机械费系数;
     2.1.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2.1.6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2.1.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
     2.1.8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2.1.9其他的相关资料(招标人可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细化);
……
     2.2本最高投标限价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并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人根据情况选择)编制和复核。
     2.3最高投标限价公布内容
     2.3.1本项目设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3.2投标人对最高投标限价有疑问的,可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招标人对最高投标限价若有调整,则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在(最高投标限价调整文件发布的媒介名称)上公示。投标人应自行查阅,招标代理机构不另行通知。
     2.3.3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1)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
     (2)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
     (3)措施项目费(含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及费率);
     (4)其他项目费(含安全责任险、环境保护税及费率);
     (5)销项税额(应纳税额);
     (6)其它重要信息和数据(由招标人根据需要进行补充)。
     2.4最高投标限价应按本章第2.1款的规定编制,不应上浮或下调。

3.投标报价说明

     3.1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计价要求,并按照下列依据自主报价。
     (1)本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3)《关于印发2020<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20〕56号);
     (4)企业定额和企业数据,湖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取费标准、计费程序;
     (5)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的澄清、补充和修改文件;
     (6)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7)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8)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9)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10)其他的相关资料(招标人可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细化);
    (11)《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20]56 号文、2020 年《湖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标准》、2020 年《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2020 年《湖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及相应解释、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机械费调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建价市〔2020〕46 号)、《关于发布<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动态调整汇编(2022年度第一期)>的通知》(湘建价〔2022〕146号);
(12)主要材料价格参照    年第    月《株洲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3.2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可视为此项费用已包括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与调整。
      3.3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综合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和幅度内风险的费用。所谓“一定范围和幅度内风险”是指合同约定的风险。
     3.4“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增值税的合计金额一致。
     3.5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和单价措施项目,应根据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
     3.6总价措施项目金额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人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并列出其计算公式或计算方法。
     3.7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应按国家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8其他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要求报价
     (1)暂列金额应按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暂估价项目应按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3)计日工应按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参考国家、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文件及其计价办法和市场定价方法、类似工程计价方法及企业定额和数据确定综合单价计算计日工金额;
     (4)总承包服务费应按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及其项目特征描述和招标文件中相应提出的服务范围、内容与要求自主确定;
      (5)安全责任险、环境保护税应按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9增值税应按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费用,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10除招标文件有强制性规定以及不可竞争部分以外,投标报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3.11工程量清单计价所涉及的生产资源(包括各类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设施、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等)的投标价格,应根据自身的信息渠道和采购渠道,分析其市场价格水平,体现投标人自身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
     3.12管理费应由投标人在保证不低于其成本的基础上做竞争性考虑;利润由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和综合实力做竞争性考虑。
     3.13投标总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为实施、完成招标工程并修补缺陷以及履行招标文件中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3.14投标报价文件制作时所用的计价软件采用通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测评合格的软件。

4.其他说明

……
   

5.工程量清单(另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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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卷

 
 
 

第六章  图  纸(另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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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卷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一节 一般要求
1.工程说明
1.1 工程概况
l.1.1 本工程基本情况如下:
1.1.2 本工程施工场地(现场)具体地理位置如下:
1.2 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
1.2.1 本工程施工场地(现场)已经具备施工条件。施工场地(现场)临时水源接口位置、临时电源接口位置、临时排污口位置、建筑红线位置、道路交通和出入口、以及施工场地(现场)和周围环境等情况见本章附件A:施工场地(现场)现状平面图。
1.2.2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供水管径       。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排污管径         。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雨水管径        。
施工现场临时供电容量(变压器输出功率) 满足现场施工用电负荷    。
1.2.3 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的其他资料和信息数据如下:  /   。
1.2.4 承包人被认为已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踏勘现场时充分了解本工程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并已在其投标时就此给予了充分的考虑。
1.3 地质及水文资料
1.3.1 现场地质及水文资料和信息数据如下:     。·
1.4 资料和信息的使用
1.4.1 合同文件中载明的涉及本工程现场条件、周围环境、地质及水文等情况的资料和信息数据,是发包人现有的和客观的,发包人保证有关资料和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但承包人据此作出的推论、判断和决策,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2.承包范围
2.1 承包范围
2.1.1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
本工程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范围如下: 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全部内容 。
2.1.2 承包范围内的暂估价项目
2.1.2.1 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专业工程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措施费表”。
2.1.2.2 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
2.1.2.3 上述暂估价项目与本节第2.1.1项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的工作界面划分如下: 如有另行约定 。
2.1.3 承包范围内的暂列金额项目
2.1.3.1 承包范围内以暂列金额(包括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项目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暂列金额明细表”(不包括计日工)和 “计日工表”,其中计日工金额为承包人在其投标报价中按 “计日工表”所列计日工项目、数量和相应规定填报的金额。
2.1.3.2 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每笔暂列金额所对应的项目,包括计日工,均只是可能发生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充分认识到,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列暂列金额可能不发生,也可能部分发生。即便发生,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发出的使用暂列金额的指示也不限于只能用于表中所列项目。
2.1.3.3 暂列金额是否实际发生、其再分和合并等均不应成为承包人要求任何追加费用和(或)延长工期的理由。
2.1.3.4 关于暂列金额的其他说明:  /   。
2.2 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2.1 由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属于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工程,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如下:  /   。
2.2.2 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合同附件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2.3 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的工作界面
2.3.1 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以及与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商之间的工作界面划分如下:   /  。
2.4 承包人需要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
2.4.1 承包人需要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及其详细要求如下: /  。
3.工期要求
3.1 合同工期
本工程合同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为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并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
3.2 关于工期的一般规定
3.2.1 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之间发生矛盾或者不一致时,以承包人承诺的工期为准。实际开工日期以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3.2.2 如果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工期提前于发包人在本工程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工期,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当制定相应的工期保证措施,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投标总价中。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履约过程中发包人不会因此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性质的技术措施费用、赶工费用或其他任何性质的提前完工奖励等费用。
3.2.3 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所承诺的工期应当包括实施并完成本节上述2.1.2项规定的暂估价项目和上述2.1.3项规定的实际可能发生的暂列金额在内的所有工作的工期。
4.质量要求
4.1 质量标准
4.1.1 本工程要求的质量标准为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合格。
4.2 特殊质量要求
4.2.1 有关本工程质量方面的特殊要求如下:  /   。
5.适用规范和标准
5.1 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
5.1.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工程适用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标准和规范等的名录见本章第三节。
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内容与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之间出现矛盾,承包人应书面要求监理人予以澄清,除监理人有特别指示外,承包人应按照其中要求最严格的标准执行。
5.1.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都应依照本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执行。若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是在基准日后颁布的,且相应标准发生变更并成为合同文件中最严格的标准,则应按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5.2 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5.2.1 适用本工程的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见本章第二节。
5.2.2 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中的有关文字说明是本节的组成内容。
6.安全文明施工
6.1 安全防护
6.1.1 在工程施工、竣工、交付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
6.1.2 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现场)设立、提供和维护并在有关工作完成或竣工后撤除:
(1)设立在现场入口显著位置的现场施工总平面图、总平面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质量控制、材料管理等的规章制度和主要参建单位名称和工程概况等说明的图板;
(2)为确保工程安全施工须设立的足够的标志、宣传画、标语、指示牌、警告牌、火警、匪警和急救电话提示牌等等;
(3)洞口和临边位置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护身栏杆、脚手架、洞口盖板和加筋、竖井防护栏杆、防护棚、防护网、坡道等等;
(4)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安全网、绝缘鞋、绝缘手套、防护口罩和防护衣等安全生产用品;
(5)所有机械设备包括各类电动工具的安全保护和接地装置和操作说明;
(6)装备良好的临时急救站和配备称职的医护人员;
(7)主要作业场所和临时安全疏散通道24小时36伏安全照明和必要的警示等以防止各种可能的事故;
(8)足够数量的和合格的手提灭火器;
(9)装备良好的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和相应的使用管理制度;
(10)对涉及明火施工的工作制定诸如用火证等的管理制度;
(11)其他:             /                  。
6.1.3 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对其由于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和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6.1.4 承包人应建立专门的施工场地(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和符合有关规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巡查和专项检查,召集和主持现场全体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每周至少一次),负责安全技术交底和技术方案的安全把关,负责制定或审核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负责安全资料的整理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确保所有的安全设施都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承包人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应当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6.1.5 承包人应遵照有关法规要求,编印安全防护手册发给进场施工人员,做好进场施工人员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并建立考核制度,只有考核合格的人员才能进场施工作业。特种作业人员还应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在任何分部分项工程开始施工前,承包人应当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等进行安全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6.1.6 承包人应为其进场施工人员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承包人还应为施工场地(现场)邻近地区的所有者和占有者、公众和其他人员,提供一切必要的临时道路、人行道、防护棚、围栏及警告等,以确保财产和人身安全以及最大程度地降低施工可能造成的不便。
6.1.7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危险品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一切必需的安全警示标志,包括但不限于标准道路标志、报警标志、危险标志、控制标志、安全标志、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等,并配备必要的照明、防护和看守。承包人应当按监理人的指示,经常补充或更换失效的警示和标志。
6.1.8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现场)内由其提供并安装的所有提升架、外用电梯和塔吊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进行安全围护,包括卸料平台门的安全开关、警示铃和警示灯,卸料平台的护身栏杆,脚手架和安全网等等;所有的机械设备应设置安全操作防护罩,并在醒目位置张挂详细的安全操作要点等。
6.1.9 承包人应对所有用于提升的挂钩、挂环、钢丝绳、铁扁担等进行定期检测、检查和标定;如果监理人认为,任何此类设施已经损坏或有使用不当之处,承包人应立即以合格的产品进行更换;所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的搭设、顶升、使用和拆除必须严格依照现行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
6.1.10 所有机械和工器具应定期保养、校核和维护,以保证它们处于良好和安全的工作状态。保养、校核和维护工作应尽可能安排在非工作时间进行,并为上述机械和工器具准备足够的备用配件,以确保工程的施工能不间断地进行。
6.1.11 在永久工程和施工边坡、建筑物基坑、地下洞室等的开挖过程中,应根据其施工安全的需要和(或)监理人指示,安装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仪器,及时进行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并定期将安全监测成果提交监理人,以防止引起任何沉降、变形或其他影响正常施工进度的损害。
6.1.12 承包人应对任何施工中的永久工程进行必要的支撑或临时加固。除非承包人已获得监理人书面许可并按要求进行了必要的加固或支撑,不允许承包人在任何已完成的永久性结构上堆放超过设计允许荷载的任何材料、物品或设备。在任何情况下,承包人均应对其任何上述超载行为引起的后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修缮费用。
6.1.13 承包人应成立应急救援小组,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制定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将应急救援预案报送监理人。应急救援预案应能随时组织应救专职人员、并定期组织演练。
6.1.14 施工过程中需要使用爆破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危险性施工方法时,承包人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经监理人批准后,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有关主管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请并获得相关许可。承包人应严格依照上述规定使用、储藏、管理爆破物品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并负责由于这类物品的使用可能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的赔偿。任何情况下,承包人不得在已完永久性工程中和空心砌体中使用爆破方法。
6.1.15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等达到一定规模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其中深基坑、地下暗挖和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审查。
6.1.16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处理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后,承包人必须立即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一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事故情况书面报告,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6.1.17 承包人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条例等的要求,制定一套安全生产应急措施和程序,保证一旦出现任何安全事故,能立即保护好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保证施工生产的正常进行,防止损失扩大。
6.1.18 安全防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
6.2 临时消防
6.2.1 承包人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制定用火、用电和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各项制度和规程等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消防管理机构的要求。
6.2.2 承包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为施工中的永久工程和所有临时工程提供必要的临时消防和紧急疏散设施,包括提供并维持畅通的消防通道、临时消火栓、灭火器、水龙带、灭火桶、灭火铲、灭火斧、消防水管、阀门、检查井、临时消防水箱、泵房和紧随工作面的临时疏散楼梯或疏散设施,消防设施的设立和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始终保持能够随时投入正常使用的状态,并设立明显标志。承包人的临时消防系统和配置应分别经过监理人和消防管理部门的审批和验收;承包人还应自费获得消防管理部门的临时消防证书。所有的临时消防设施属于承包人所有,至工程实际竣工时且永久性消防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
6.2.3 承包人应当成立由项目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临时消防组或消防队,宣传消防基本知识和基本操作培训,组织消防演练,保证一旦发生火灾,能够组织有效的自救,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
6.2.4 施工场地(现场)内的易燃、易爆物品应单独和安全地存放,设专人进行存放和领用管理。施工场地(现场)储有或正在使用易燃、易爆或可燃材料时或有明火施工的工序,应当实行严格的“用火证”管理制度。
6.2.5 临时消防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
6.3 临时供电
6.3.1 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及其适用的修订版本的规定和施工要求编制施工临时用电方案。临时用电方案及其变更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施工临时用电方案应当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3.2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包括为工程楼层或者各区域,提供、设立和维护必要的临时电力供应系统,并保证电力供应系统始终处于满足供电管理部门要求和正常施工生产所要求的状态,并在工程实际竣工和相应永久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
6.3.3 临时供电系统的电缆、电线、配电箱、控制柜、开关箱、漏电保护器等材料设备均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临时用电采用三相五线制、三级配电和两极漏电保护供电,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按规定设立零线和接地线。电缆和电线的铺设要符合安全用电标准要求,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严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各种配电设备均设有防止漏电和防雨防水设施。
6.3.4 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地下工程照明系统的电压不得高于36V,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供电电压不应大于24V。不便于使用电器照明的工作面应采用特殊照明设施。
6.3.5 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和避雷装置。承包人应负责避雷装置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6.3.6 临时用电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
6.4 劳动保护
6.4.1 承包人应遵守所有适用于本合同的劳动法规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中关于工人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的规定,合理安排现场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必须的休息时间,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办理任何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不能依照或完全依照上述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等可能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
6.4.2 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法》的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承包人应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适当和充分的劳动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防护、防寒、防雨、防尘、绝缘保护、常用药品、急救设备、传染病预防等。
6.4.3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本合同所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和维护任何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包括但不限于宿舍、围栏、供水(饮用及其他目的用水)、供电、卫生设备、食堂及炊具、防火及灭火设备、供热、家具及其他正常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所需的必需品,并应考虑宗教和民族习惯。
6.4.4 承包人应为现场工人提供符合政府卫生规定的生活条件并获得必要的许可,保证工人的健康和防止任何传染病,包括工人的食堂、厕所、工具房、宿舍等;承包人应聘请专业的卫生防疫部门定期对现场、工人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包括消灭白蚁、鼠害、蚊蝇和其它害虫,以防对施工人员、现场和永久工程造成任何危害。
6.4.5 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专门的临时医疗站,配备足够的设施、药物和称职的医务人员,承包人还应准备急救担架,用于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对受伤人员的急救。
6.4.6 劳动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
6.5 脚手架
6.5.1 承包人应搭设并维护一切必要的临时脚手架、挑平台并配以脚手板、安全网、护身栏杆、门架、马道、坡道、爬梯等等。脚手架和挑平台的搭设应满足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新搭设的脚手架投入使用前,承包人必须组织安全检查和验收,并对使用脚手架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6.5.2 所有脚手架,尤其是大型、复杂、高耸和非常规脚手架,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经过安全验算,脚手架安全验算结果必须报送监理人核查后方可实施。
6.5.3 搭设爬架、挂架、超高脚手架等特种或新型脚手架时,承包人应确保此类脚手架的安全性和保证此类脚手架已经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允许使用的批准,并承担与此有关的一切费用。
6.5.4 承包人应当加强脚手架的日常安全巡查,及时对其中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确保脚手架使用安全。雨、雪、雾、霜和大风等天气后,承包人必须对脚手架进行安全巡查,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6.5.5 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监理人、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如果有)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免费使用承包人在现场搭设的任何已有脚手架,并就其安全使用做必要交底说明。承包人在拆除任何脚手架前,应书面请示监理人他将要拆除的脚手架是否为发包人、监理人、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如果有)和政府有关机构所需,只有在获得监理人书面批准后,承包人才能拆除相关脚手架,否则承包人应自费重新搭设。
6.5.6 脚手架的其他要求如下: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1.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架体高度超过20m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吊篮脚手架工程;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等,施工单位需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经专家评审通过,将专项施工方案报送监理后方可施工。
6.6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6.6.1 承包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地方有关的法规等,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6.6.2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其安全管理方针、管理体系、安全制度和安全措施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当反映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合同条款约定的以及本条上述约定的承包人安全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
    (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
    (3)安全责任制度和管理措施;
    (4)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及管理措施;
    (5)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各项施工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
    (7)危险品管理和使用制度;
    (8)安全设施、设备、器材和劳动保护用品的配置;
    (9)其他:
施工安全措施的项目和范围,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及其附录H、I、J的规定,即应采取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一切施工安全措施,以及修建必要的安全设施、配备安全技术开发试验所需的器材、设备和技术资料,并对现场的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做好相应的安全宣传教育。
6.6.3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应当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报送监理人。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确保安全生产。
6.7 文明施工
6.7.1 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法规、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规定,履行文明施工义务,确保文明施工专项费用专款专用。
6.7.2 承包人应当规范现场施工秩序,实行标准化管理:
(1)承包人的施工场地(现场)必须干净整治、做到无积水、无淤泥、无杂物,材料堆放整齐;
(2)施工场地(现场)应进行硬化处理,定期定时洒水,做好防治扬尘和大气污染工作;
(3)严格遵守“工完、料尽、场地净”的原则,不留垃圾、不留剩余施工材料和施工机具,各种设备运转正常;
(4)承包人修建的施工临时设施应符合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规划要求,并应满足本节规定的各项安全要求;
(5)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现场)设置各级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牌等文明施工警示牌;
(6)材料进入现场应按指定位置堆放整齐,不得影响现场施工和堵塞施工、消防通道。材料堆放场地应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7)施工和安装用的各种扣件、紧固件、绳索具、小型配件、镙钉等应在专设的仓库内装箱放置;
(8)现场风、水管及照明电线的布置应安全、合理、规范、有序,做到整齐美观。不得随意架设  和造成隐患或影响施工。
6.7.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的施工工人建立并维护相应的生活宿舍、食堂、浴室、厕所和文化活动室等,其标准应满足政府有关机构的生活标准和卫生标准等的要求。
6.7.4 承包人应为任何已完成的、正在施工的和将要进行的任何永久和临时工程、材料、物品、设备、以及因永久工程施工而暴露的任何毗邻财产提供必要的覆盖和保护措施,以避免恶劣天气影响工程施工和造成损失。保护措施包括必要的冬季供暖、雨季用阻燃防水油布覆盖、额外的临时仓库等等。因承包人措施不得力或不到位而给工程带来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由承包人自己负责。
6.7.5 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始终避免现场出现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当存放并处置施工设备和多余的材料,及时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废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和设施。
6.7.6 承包人应为现场的工人和其他所有工作人员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厕所应贴有磁砖并带手动或自动冲刷设备和洗手盆;承包人负责支付与该厕所相关的所有费用,并在工程竣工时,从现场拆除。承包人应在工作区域设立必要的临时厕所,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看护和定时清理,以确保现场免于随地大小便的污染。
6.7.7 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固定的垃圾临时存放点并在各楼层或区域设立必要的垃圾箱;所有垃圾必须在当天清除出现场,并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运送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
6.7.8 承包人应对离场垃圾和所有车辆进行防遗洒和防污染公共道路的处理。承包人在运输任何材料的过程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遗洒和污染公共道路;一旦出现上述遗洒或污染现象,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清扫,并承担所有费用。承包人在混凝土浇注、材料运输、材料装卸、现场清理等工作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影响公共交通。
6.7.9 承包人应当制订成品保护措施计划,并提供必要的人员、材料和设备用于整个工程的成品保护,包括对已完成的所有分包人和独立承包人(如果有)的工程或工作的保护,防止已完工作遭受任何损坏或破坏。成品保护措施应当合理安排工序,并包括工作面移交制度和责任赔偿制度。成品保护措施计划最迟应当在任何专业分包人或独立承包人进场施工前不少于28天报监理人审批。
6.7.10 文明施工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
6.8 环境保护
6.8.1 在工程施工、完工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履行其环境与生态保护职责。
6.8.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监测和检查。承包人应对其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以及本合同约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赔偿责任。
6.8.3 承包人制订施工方案和组织措施时应当同步考虑环境和资源保护,包括水土资源保护、噪声、振动和照明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理、污水和废气处理、粉尘和扬尘控制、道路污染防治、卫生防疫、禁止有害材料、节能减排以及不可再生资源的循环使用等因素。
6.8.4 承包人应当做好施工场地(现场)范围内各项工程的开挖支护、截水、降水、灌浆、衬砌、挡护结构及排水等工程防护措施。施工场地(现场)内所有边坡应当采取有效的水土流失防治和保持措施。承包人采用的降水方案应当充分考虑对地下水的保护和合理使用,如果国家和(或)地方人民政府有特别规定的,承包人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承包人还应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保持施工场地(现场)始终处于良好的排水状态,防止降雨径流对施工场地(现场)的冲刷。
6.8.5 承包人应当确保其所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其他材料都是绿色环保产品,列入国家强制认证产品名录的,还应当是通过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承包人不得在任何临时和永久性工程中使用任何政府明令禁止使用的对人体有害的任何材料(如放射性材料、石棉制品等)和方法,同时也不得在永久性工程中使用政府虽未明令禁止但会给居住或使用人带来不适感觉或味觉的任何材料和添加剂等;承包人应在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中明确防止误用的保证措施;承包人违背此项约定的责任和后果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6.8.6 承包人应为防止进出场的车辆的遗洒和轮胎夹带物等污染周边和公共道路等行为制定并落实必要的措施,这类措施应至少包括在现场出入口设立冲刷池、对现场道路做硬化处理和采用密闭车厢或者对车厢进行必要的覆盖等等。
6.8.7 承包人应当保证施工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承包人还应建设、运行和维护施工生产和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包括排污口接入),建立符合排放标准的临时沉淀池和化粪池等,不得将未处理的污水直接或间接排放或造成地表水体、地下水体或生产和生活供水系统的污染。
6.8.8 承包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建立相应的过滤、分离、分解或沉淀等处理系统,不得让有害物质(如燃料、油料、化学品、酸等,以及超过剂量的有害气体和尘埃、污水、泥土或水、弃渣等)污染施工场地(现场)及其周边环境。承包人施工工序、工作时间安排和施工设备的配置应当充分考虑降低噪声和照明等对施工场地 (现场)周边生产和生活的影响,并满足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的要求。
6.8.9 环境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扬尘防治工作应符合株洲市有关部门关于工地扬尘污染防治“8个100%”要求  。
6.9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6.9.1 合同条款约定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环保方针和拟采用的环保措施及方法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承包人生活区(如果有)的生活用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措施;
(2)施工生产废水处理措施;
(3)施工扬尘和废气的处理措施;
(4)施工噪声和光污染控制措施;
(5)节能减排措施;
(6)不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措施;
(7)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
(8)人群健康保护和卫生防疫措施;
(9)防止误用有害材料的保证措施;
(10)施工边坡工程的水土流失保护措施;
(11)道路污染防治措施;
(12)完工后场地清理及其植被(如果有)恢复的规划和措施;
(13)其他:       /         。
6.9.2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应当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报送监理人。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7.治安保卫
7.1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提供24小时的保安保卫服务,配备足够的保安人员和保安设备,防止未经批准的任何人进入现场,控制人员、材料和设备等的进出场,防止现场材料、设备或其他任何物品的失窃,禁止任何现场内的打架斗殴事件。
7.2 承包人的保安人员应是训练有素的专业保安人员,承包人可以雇佣专业保安公司负责现场保安和保卫;保安保卫制度除规范现场出入大门控制外,还应规定定时和不定时的施工场地(现场)周边和全现场的保安巡逻。
7.3 承包人应制定并实施严格的施工场地(现场)出入制度并报监理人审批;车辆的出入须有出入审批制度,并有指定的专人负责管理;人员进出现场应有出入证,出入证须以经过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印制。
7.4 承包人应确保杜绝任何未经监理人同意的参观人员进入现场;承包人应准备足够数量的专门用于参观人员的安全帽并带明显标志,承包人同时应准备一个参观人员登记簿用于记录所有参观现场人员的姓名、参观目的和参观时间等内容;承包人应确保每个参观现场的人员了解和遵守现场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佩带安全帽,确保所有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参观人员的人身安全。
7.5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提供和维护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容管理部门规定的临时围墙和其他安全维护,并在工程进度需要时,进行必要的改造。围墙和大门的表面维护应考虑定期的修补和重新刷漆,并应保证所有的乱涂乱画或招贴广告随时被清理。临时围墙和出入大门考虑必要的照明,照明系统要满足现场安全保卫和美观的要求。
7.6 承包人应当保证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项仅用于本合同目的,及时和足额地向所雇佣的人员支付劳动报酬,并制定严格的工人工资支付保障措施,确保所有分包人及时支付所雇佣工人的工资,有效防止影响社会安定的群体事件发生,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拖欠工人工资而可能遭受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
 7.7 施工场地(现场)治安管理计划的要求: 施工现场设治安小组,各级职能分工明确,确保现场施工有序 。
7.8 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要求:  施工现场设紧急预案小组,并制定切实有效的紧急预案措施 。
7.9 治安保卫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
8.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
8.1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和建筑物提供足够的临时保护设施,确保施工过程中这些设施和建筑物不会受到干扰和破坏。
8.2 承包人应当制订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理方案,并在本工程开工前至少提前7天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后的3天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保护方案,并保证在任何可能影响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或周边建筑物的施工作业开始前,相应的临时保护设施能够落实到位。
8.3 发包人特别提醒承包人注意以下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保护:  /   。
8.4 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的其他要求如下:   /  。
9.样品和材料代换
9.1 样品
9.1.1 本工程需要承包人提供样品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  /   。
9.1.2 对于本款第9.1.1项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样品并附上任何必要的说明书、生产(制造)许可证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证书、出厂检测报告、性能介绍、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同时注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以供检验和审批。样品送达的地点和样品的数量或尺寸应符合监理人和发包人的要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报送任何样品时应按监理人同意的格式填写并递交样品报送单。监理人应及时签收样品。
9.1.3 合同条款约定的依法不需要招标的、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所附资料除本款第9.1.2项约定的内容外,还应附上价格资料,每一类材料设备,至少应准备符合合同要求的三个产品,价格分高、中、低三档,以便监理人和发包人选择和批准。
9.1.4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内转呈发包人并附上监理人的书面审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通过监理人转交的样品以及监理人的审批意见后7天内就此样品给出书面批复。监理人应在收到样品后21天内通知承包人他相关样品所做出的决定或指示(同时抄送一份给发包人)。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书面批复和指示相应地进行下一步工作。如果监理人未能在承包人报送样品后21天内给出书面批复,承包人应就此通知监理人,要求尽快批复。如果发包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后7天内仍未对样品进行批复,则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批准。
9.1.5 得到批准后的样品由监理人负责存放。但承包人应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环境条件。
9.1.6 提供样品和提供存放样品场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2 材料代换
9.2.1 如果任何后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等禁止使用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当按本款约定的程序使用其他替代品来实施工程或修补缺陷。监理人对使用替代品的批准以及承包人据此使用替代品不应减免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9.2.2 如果使用替代品,承包人应至少在被替代品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用于永久工程前56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并随此通知提交下列文件:
(1)拟被替代的合同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详细资料;
(2)拟采用的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详细资料;
(3)替代品使用的工程部位          /           ;
(4)采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              ;
(5)替代品与合同中约定的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后可能对工程产生的任何影响   /   ;
(6)价格上的差异      /       ;
(7)监理人为做出适当的决定而随时要求承包人提供的任何其他文件     /     。
监理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及上述文件后,应在28天内向承包人给出书面指示。如果28天内  监理人未给出书面指示,应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批准使用上述替代品,承包人可以据此使用替代品。
9.2.3 任何情况下,替代品都应遵守本合同中对相关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要求。
9.2.4 如果承包人根据本条约定使用了替代品,监理人应与承包人适当协商之后并在合理的期限内确定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之间的价值差值,并决定:
(1)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高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则将高出部分的价值追加到合同价格中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
(2)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低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则将节余部分的价值从合同价格中扣除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
10.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
10.1 本工程需要进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   /  。
10.2 上述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进口、报关、清关、商检、境内运输(包括保险)、保管的责任以及费用承担方式划分如下:   /  。
11.进度报告和进度例会
11.1 进度报告
11.1.1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指定的代表呈递一份每日的日进度报表、每周的周进度报表和每月的月进度报表。除非监理人同意,日进度报表应在次日上午九点前递交,周进度报表应在次周的周一上午九时前递交,月进度报表应随合同条款约定的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并递交。
11.1.2 日和周进度报表的内容应至少包括每日在现场工作的技术管理人员数量、各工种技术工人和非技术工人数量、后勤人员数量、参观现场的人员数量,包括分包人人员数量;还应包括所使用的各种主要机械设备和车辆的型号、数量和台班,工作的区段,以及工程进度情况、天气情况记录、停工、质量和安全事故等特别事项说明;此外,应附上每日进场材料、物品或设备的分类汇总表、用于次日或次周的工程进度计划等。
11.1.3 月进度报表应当反映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工程设备的到货情况、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三个月劳动力的数量)、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进度计划调整及其说明、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处理纪录、质量状况评价、安全施工措施计划实施情况、安全事故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如果有)、环境保护措施实施和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情况。
11.1.4 月进度报告还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形象进度的定点摄影照片。照片应当在经监理人批准的不同位置定期拍摄,每张照片都应标上相应的拍摄日期和简要文字说明,且应用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标准或格式装裱后呈交。
11.1.5 各个进度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经过监理人的审批。进度报表应如实填写,由承包人委托代理人签名,并报监理人的指定代表签名确认后再行分发。
11.1.6 如果监理人认为必要,进度报告和进度照片应同时以存储在磁盘或光盘中的数据文件的形式递交给发包人和监理人。数据文件采用的应用软件及其版本应经过监理人的审批。
11.1.7 有关进度报告的其他要求:  /   。
11.2 进度例会
11.2.1 监理人将主持召开有发包人、承包人、独立承包人和主要分包人等与本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出席的每周一次的进度例会。必要时,监理人可随时召集所有上述各方或其中部分单位参加的会议。承包人应保证能代表其当场作出决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
11.2.2 进度例会的内容将涉及合同管理、进度协调和工程管理的各个方面,由监理人准备的会议议题将随会议通知在会议召开前至少24小时发给各参会方。
11.2.3 监理人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并在会议结束时由与会各方签字确认。监理人应根据会议记录整理出会议纪要,并在相应会议后24小时内分发给出席会议的各方。会议纪要应当如实反映会议记录的内容,包括任何决定、存在的问题、责任方、有关工作的时间目标等等。各方在收到会议纪要后24小时内给予签字确认,如有任何异议,应将有关异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与有异议一方或各方共同核对会议记录,有异议的一方或者各方对与会议记录内容一致的会议纪要必须给予签字确认,否则监理人可以用会议记录作为会议纪要。经参会各方签字认可的会议纪要对各方有合同约束力。
11.2.4 有关进度例会的其他要求:  /   。
12.试验和检验
12.1 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和合同条款的约定,对用于永久工程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工程设备等进行试验和检验。
12.2 本工程需要承包人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如下: /
监理人可以根据工程需要,指示承包人进行其他现场材料和工艺的试验和检验。
12.3 本工程需要由监理人和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如下: /  。
12.4 本条上述约定需要进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在经过检验并获得监理人批准以前,不得用于任何永久工程。
12.5 承包人应为任何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检查、检测和检验提供劳务、电力、燃料、备用品、设备和仪器以及必要的协助。监理人及其任何授权人员应能够在任何时候进入现场及正在为工程制造、装配、准备材料和(或)工程设备的车间和场所进行任何必要的检查。无论这些车间和场所是否属于承包人,承包人都应提供一切便利,并协助其取得相应的权力和(或)许可。
12.6 如果检查、检测、检验或试验的结果表明,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监理人和发包人可拒收此类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并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同时说明理由。承包人应立即修复上述缺陷并保证其符合合同约定。若监理人或发包人要求对此类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重新进行检验,则此类检验应按相同条款和条件重新进行。如果此类拒收和重新检验致使发包人产生了额外费用,则此类费用应由承包人支付给发包人,或从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2.7 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场取样,并送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12.8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检验的费用。
13.计日工
13.1 合同条款约定的计日工,一般适用于合同约定之外的或者因变更而产生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设立相应项目或者即便有相应项目但因工作条件发生变化而无法适用的额外工作,尤其是那些时间不允许事先商定价格的额外工作。计日工在发包人认为必要时,由监理人按合同条款约定通知承包人实施。
13.2 在工程实际开工后14天内,承包人应当按合同条款约定的计日工报表内容,准备一份计日工日报表的格式,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之日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3.3 按计日工实施相关变更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按经监理人批准的计日工日报表格式,每天提交计日工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相关报表和凭证后24小时内给予批复。
13.4 计日工劳务按工日(8小时)计量,单次4小时以内按0.5个工日,单次4小时至8小时按1个工日,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实施计日工的劳务人员仅应包括直接从事计日工工作的工人和班组长(如果有),不应包括工长及其以上管理人员。
13.5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计日工材料表中未列出的材料,实际发生于计日工时,其价格按照经监理人事先审批的材料运到现场的价格和有关材料采购的发票票面价格(运到现场价)中的较低者结算,另计一个在计日工材料表中填写的包括承包人企业管理费、利润在内的一个固定百分比,规费和税金另计。
13.6 施工机械按台班计量(8小时),单次4小时以内按0.5个台班,单次4小时至8小时按1个台班,操作人员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计日工如果需要使用场外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和进出场费用按市场平均价格,由承包人事后报监理人审批。
13.7 关于计日工的其他约定:  /   。
14.计量与支付
14.1 付款申请单
14.1.1 在工程实际开工后14天内,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准备一份已完工程量报表、进度付款申请单和计量文件的格式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格式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14.1.2 根据合同条款,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每个付款周期末,对当期完成的各项工程量进行计量和计价,并按照约定,对当期应增加和扣减的各类款项进行梳理和汇总,按经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内容准备并向监理人递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将进度付款申请单连同已完工程量报表、有关计量资料以及能够证明其进度付款申请单中所索要款项符合合同约定的各个支持性文件同时报送监理人审批。
14.1.3 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按合同条款的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当附上按合同条款确定的结算工程量和最近一欠进度付款和竣工付款之间完成的各项目的工程量计量文件。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的,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就是相应的竣工结算工程量,但是,变更应按合同约定进行计量和计价。
14.1.4 竣工结算总价(合同价格)应当按以下内容梳理:
(1)签约合同价;
(2)应当扣减的项目;
1)所有暂列金额;
2)所有暂估价;
3)根据合同条款应扣减的变更金额;
4)根据合同条款应扣减的价格调整(下调部分);
5)根据合同条款应扣减的发包人索赔金额;
6)甩项工程的合同价值(如果有);
7)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应扣减的其他金额。
(3)应当增加的项目;
1)实际发生的暂列金额(包括计日工);
2)实际发生的暂估价;
3)根据合同条款应增加的变更金额;
4)根据合同条款应增加的价格调整(上调部分);
5)根据合同条款应增加的承包人索赔金额;
6)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
(4)规费和税金差额部分。
14.1.5 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应付金额应当按下列内容梳理:
(1)按合同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2)应当扣除的金额:
1)按合同条款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2)按合同条款约定扣除的质量保证金;
3)根据合同条款应扣减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发包人索赔金额;
4)根据合同约定应扣减的其他金额。
(3)应当增加的金额:
1)已完且符合合同约定的甩项工程的价值;
2)按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修复的发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的价值;
3)根据合同条款应增加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承包人索赔金额;
4)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
最终结清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办理。
14.1.6 竣工付款申请单和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当比照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准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4.2 其他约定
其他约定内容:  /   。
15.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
15.1 竣工验收前的清理
15.1.1 在向监理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前,承包人应当完成竣工验收前的清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从永久工程内清除所有剩余材料、杂物、垃圾等等;
(2)清洗工程的所有地面、墙面、楼面、路面等表面;
(3)清洗和擦洗所有玻璃、磁砖、石材和所有金属面;
(4)修缮所有损坏、清除所有污迹、替换所有需更换的材料;
(5)所有表面完成约定的装修和装饰;
(6)检查和调试所有的门、窗、抽屉等以确保他们开启的顺畅;
(7)检查和调试所有的五金件并上油;
(8)检查、测试和确保所有服务系统、设施和设备达到良好的运行状态和效果;
(9)所有钥匙(如果有)贴上标签并固定到钥匙排上随时可以交给监理人。
15.1.2 清理工作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5.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5.2.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也称竣工验收报告,是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后,按照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经其自行检查,证明已经完成合同工作内容并符合合同约定,达到竣工验收标准,而向监理人或发包人提交的请求发包人组织进行合同工程竣工验收的一份书面申请函,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资料和其他文件一般作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部分。
15.2.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一般应当包括工程概况说明,承包范围,分包工程情况,主要材料、设备供应情况,采用的主要施工方法,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采用情况,自检质量情况等的说明。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格式和应当包括的内容应事先经过监理人的审批。
15.2.3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当按合同条款附上下列内容:
(1)承包人的自行检查和评定记录文件,即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 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 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份数整理的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的证明材料;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6)合同条款约定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成果和结论文件(如果有);
(7)合同附件约定的质量保修书(此前已经提交的不再提交);
(8)其他:       /       。
15.3 竣工清场
15.3.1 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在56天内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现场)进行清理:
(1)从施工场地(现场)清除所有杂物和垃圾等等;
(2)从施工场地现场拆除所有的临时工程和临时设施并恢复地面原状,但经监理人批准的护坡桩、锚杆、塔吊基础和无法拆除的埋入式模板等无法拆除的临时设施除外;
(3)撤离所有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使用的除外);
(4)监理人指示的其他清场工作。
16.其他
第二节  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1.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
1.1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如下: 按施工图中明确的相应要求    。
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中如果出现了参考品牌或规格型号,其目的是为了方便承包人直观和准确地把握相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技术标准,不具指定或唯一的意思表示,承包人应当参考所列品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相当于或高于所列品牌技术标准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2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选型允许的偏离如下:
1.3 本工程施工现场所用混凝土或砂浆的供应方式为按工程量清单中明确的方式。
2.特殊技术要求
2.1 除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外,本工程的特殊技术要求如下:  /   。
3.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3.1 本工程涉及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及相应使用和操作说明如下:  /   。
4.BIM技术要求
4.1 BIM技术应用总体要求
4.1.1 本项目需全程使用BIM技术,实现更新与存储BIM基础模型及各类模型应用,进行信息集成、模型展示、信息交互、工程管理与技术协调等应用,提供竣工模型为后期运维管理提供信息支持,满足数据开放性的要求。
4.1.2 BIM应安排专项人员和专用设备,设置BIM专项负责人,明确BIM专项技术人员工作范围,协调项目整体BIM技术应用工作。
4.1.3 BIM实施的软件应使用正版软件,保证运行稳定性。
4.1.4 基于BIM技术进行建设施工时,应保证模型真实有效性,施工前期需进行模拟施工,反应及解决项目存在问题。
4.2 BIM技术应用内容要求
4.2.1 施工准备阶段:本阶段主要为建筑工程施工建立必需的技术和物质条件,统筹安排施工力量和施工现场,使工程具备开工和连续施工的基本条件。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深化方案性设计;
(2)大型设备运输路径检查方案;
(3)施工方案模拟;
(4)构件预制模型;
(5)工程筹划模拟;
(6)实施工程场地模拟;
(7)灾害应急模拟(施工)。
4.2.2 施工实施阶段:本阶段为自现场施工开始至竣工的整个实施过程。实现项目成本的精确控制,实施进度的合理安排,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任务,达到验收、交付的要求。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虚拟进度和实际进度比对;
(2)工程量、经济指标统计;
(3)设备与材料管理;
(4)质量与安全管理;
(5)施工变更录入;
(6)竣工模型构建;
(7)施工现场关键生产安全控制分析;
(8)侵界模拟检测。
4.2.3 运营阶段:本阶段为建筑项目管理的最后阶段,承担运营与维护的所有管理任务,主要为用户(包括管理人员与使用人员)提供安全、便捷、环保、健康的建筑环境。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建筑设备运行管理;
(2)灾害应急模拟(运营);
(3)空间管理;
(4)资产管理;
(5)运营系统建设;
(6)培训、售后维保的人员信息统计。
4.3 BIM技术应用技术方案要求
4.3.1 基于BIM的场地布置方案:要求对工程场地进行建模,进行三维施工平面布置,通过三维深化设计后生成二维的平面布置图。
4.3.2 基于BIM技术的施工方案:要求对复杂节点或施工工艺提供模型图。
4.3.3 BIM实施体系:要求项目组织架构中有专项的BIM部门和人员并将BIM融入项目管理。
4.3.4 基于BIM的质量安全协同管理:要求将BIM技术的协同化管理融入项目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利用BIM技术对质量安全控制点进行可视化交底,在BIM协同平台中保存质安管理的影像资料和管理痕迹 。
4.3.5 形象进度模拟方案:利用BIM技术进行进度的动态模拟和协同管理。
4.3.6 投标施工动画:利用BIM技术制作项目虚拟建造的演示动画。(如有)
5.其他要求
第三节  适用的国家、行业以及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
 说明:本节内容只需列出规范、标准、规程等的名称、编号等内容。由招标人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标准、规范和规程等,以及项目具体情况摘录。
附件7-1:施工现场现状平面图
说明:该图由招标人准备,并作为招标文件本章的组成内容提供给投标人。图中应当标示本章第一节第1.2.1项规定的内容,并做必要的文字说明。

第  四  卷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一节 投标函格式

投  标  文  件
(投标函)
(招标编号: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目    录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1)投标函
(2)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5.投标担保
6.项目管理机构
(1)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2)主要人员简历表
①拟任项目经理简历表
②拟任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7.拟分包计划表(如有)
8.资格审查、信用等资料
(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2) 投标人证件复印件
(3)近年完成的类似工程业绩情况表
(4) 投标人奖项情况
(5) 投标人参与株洲市建筑业企业诚信等级评定情况
(6) 投标人信用评价情况
(7)投标人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情况
(8)拟任项目经理及项目技术负责人不良行为记录、被列入省公管办或省住建厅发布的黑名单 的证明资料复印件
9.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或业绩及信用)自评表
10.承诺书
11.银行开具履约保函的意向书
12.投标信息表
13.其他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1)投  标  函

 
致:                     (建设单位名称):
在考察现场并充分研究           (招标项目及标段)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后,我方兹以:
人民币(大写):                元
RMB¥:                  元
的投标价格和按合同约定有权得到的其它金额,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和交付本工程并维修其中的任何缺陷。
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本工程的施工,     (承诺的关键节点工期之和)天(日历日)内竣工,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   标准。我方同意本投标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前对我方具有约束力,且随时准备接受你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随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是本投标函的组成部分,对我方构成约束力。
随同本投标函递交投标担保:
□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
□投标保函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
我方承诺:1.若我方中标,承诺在规定时间内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我方承诺,如果我方不能够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我方同意我方提交的投标担保不予退还,且承诺同意接受五年内不参加株洲市域内政府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的投标约定。
2.我方提供的资质、业绩、投标担保、履约担保等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
在签署协议书之前,你方的中标通知书连同本投标函,包括投标函附录,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2)投标函附录

                  (招标项目及标段名称)
序 号 条款内容 合同条款号 约定内容 说明
1 项目经理   姓名:     资质等级:  
2 项目技术负责人   姓名:     职称:  
3 工期   天数:      天(承诺的关键节点工期之和)  
4 质量标准      
5 保修要求      
6 缺陷责任期       个月  
7 承包人履约担保金额   中标金额相对于最高投标限价的减价幅度不超过10%的,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中标金额相对于最高投标限价的减价幅度超过10%的,履约担保金额为最高投标限价减去中标金额后的差额。  
8 分包   见分包项目情况表  
9 逾期竣工违约金   承包人应按关键节点工期要求完成相关工程,工期违约超过关键节点工期10日内处招标文件约定的工期违约金,每延迟一天按履约担保金额的0.5%计,工期违约累计达10到20日的从重处以违约金,每延迟一天按履约担保金额的1%计,期违约累计超过20日的加重处以违约金,每延迟一天按履约担保金额的2%计;工期违约累计超过30日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承包人无条件清退出场,其全部履约担保不予退还,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完成的合格工程按序时进度对应的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的报价和进度款支付比例清算,余款不在结算支付,且不能免除承包人已完成工程的质量责任。承包人违规分包和转包工程以及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按上述规定清退承包人。  
10 预付款额度   中标金额的       %  
11 质量保证金额度   竣工结算定案金额的     %  
…… ……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投标人可以在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作出其他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面和反面)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3.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招标项目及标段)  施工招标投标文件,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正面和反面)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4.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牵头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成员二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
鉴于上述各成员单位经过友好协商,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              (招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招标人)     (招标项目及标段)(以下简称本招标项目)的施工投标并争取赢得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牵头人。
2.在本招标项目投标阶段,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工程投标文件编制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投标和中标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投标义务和中标后的合同,共同承担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按照内部职责的部分,承担各自所负的责任和风险,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按照本条上述分工,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如下:              。
5.投标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
6.联合体中标后,本联合体协议是合同的附件,对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有合同约束力。
7.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联合体未中标或者中标时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8.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   份。
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成员二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
年  月  日
说明: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署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5.投标担保

采用现金的,请附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基本帐户开户银行打印的账户信息,包含户名、账号、基本存款账户编号等信息)以及投标保证金银行进账单复印件
采用保函的,附投标保函复印件(格式附后)
 
投标保函
编  号:                        
申请人:                        
地  址:                        
受益人:                        
地  址:                        
开立人:                        
地  址:                        
致:(受益人名称)
我方(即“开立人”)已获得通知,本保函申请人(即“投标人”)已响应贵方于     年    月    日就                  (以下简称“本项目”),项目/标段编号        发出的招标文件,并已向招标人(即“受益人”)提交了投标文件(即“基础交易”)。
一、我方理解根据招标条件,投标人必须提交一份投标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以担保投标人诚信履行其在上述基础交易中承担的投标人义务。鉴此,应申请人要求,我方在此同意向贵方出具此投标保函,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       )。
二、我方在投标人发生以下情形时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1)投标人在开标后和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撤销投标的;
(2)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后,不能或拒绝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与贵方签订合同;
(3)投标人在与贵方签订合同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履约担保;
(4)投标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保函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届满之日后的    日。投标有效期延长的,本保函有效期相应顺延,最迟不超过      年
    月    日。
四、我方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    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招投标文件规定的义务内容和具体条款;
(4)声明不存在招标文件规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我方支付责任的情形;
(5)书面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为鉴明受益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本保函项下的基础交易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七、受益人应在本保函到期后的七日内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注销,但是不论受益人是否按此要求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保函在有效期届满前办理退还(注销)手续的,自办理退还(注销)手续后失效。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裁判管辖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开 立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立时间:      年    月    日
 
 
 
说明:保函开立人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增加相关条款,但不得违背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项目管理机构

(1)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姓名 性别 执业或岗位资格证明 拟在本项目担任的工作岗位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身份证号码
               
               
               
               
               
               
               
               
               
 
说明: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是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


2)主要人员简历表

拟任项目经理简历表

姓  名   职  称  
职  务   年龄   拟在本工程任职 项目经理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级 建造师专业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号  
主要工作经历
起止时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名称 工程概况说明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获奖情况
       
       
 
    
说明:
1.请提供拟任项目经理的建造师注册证书、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身份证的复印件。
2.拟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经理在建情况以投标截止时在“湖南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上查询的信息为准,有在其他项目任关键岗位人员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投标截止时,拟任项目经理在“湖南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之外有在其他项目任关键岗位人员情形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如实注明,并承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能够从该项目按期撤离。评标期间,投标文件中注明有在建,但没有承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能够按期撤离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中标候选公示期间,发现未如实注明有平台之外的在建情况的,招标人提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予以信用评价扣分。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拟任项目经理不能按时到岗履职的(含不能从其他项目按期撤离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并提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予以信用评价扣分。
 


 
 

②拟任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姓    名   年    龄  
性    别   毕业学校  
岗位名称   专业职称  
职称证书编号   工作年限  
主要工作经历
起止时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名称 工程概况说明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说明:1.请附拟任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 、身份证复印件。
2.拟任本招标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在建情况以投标截止时在“湖南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上查询的信息为准,有在其他项目任关键岗位人员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投标截止时,拟任技术负责人在“湖南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之外有在其他项目任关键岗位人员情形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如实注明,并承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能够从该项目按期撤离。评标期间,投标文件中注明有在建,但没有承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能够按期撤离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中标候选公示期间,发现未如实注明有平台之外的在建情况的,招标人提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予以信用评价扣分。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拟任技术负责人不能按时到岗履职的(含不能从其他项目按期撤离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并提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予以信用评价扣分。
 
 
7.拟分包计划表
序号 拟分包项目名称、范围及理由 拟选分包人 备注
拟选分包人名称 注册地点 企业资质 有关业绩
    1          
2          
3          
    1          
2          
3          
    1          
2          
3          
    1          
2          
3          
 
    说明:本表所列分包仅限于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非主体、非关键工程。

    资格审查等资料

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网  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人员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  工  
经营范围  
备注  
 
 
 
 


2投标人证件复印件

说明:复印件包括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复印件。同时,请省外入湘企业附在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 进行基本信息登记的网页截图。
 
 
 
 
 
 
 
 
 
 
 
 
 
 
 
 
 
 
 
 
 
 
 
 
 
 

3)近年完成的类似工程业绩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联系人及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说明:1.类似工程业绩考核期限1095天,按工程竣工验收文件中建设单位签字之日起计算。类似工程业绩考核依据中竣工验收备案表未体现建设单位签字之日的以竣工验收备案表“竣工验收日期”栏中注明的时间为准。
       2. 请附类似工程业绩证明资料(具体要求见本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4投标人奖项情况
 
序号 工程项目 奖项名称 获奖时间
       
       
       
请附奖项证明资料复印件(具体要求见本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
 
 
 
5投标人参与株洲市建筑业企业诚信等级评定情况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时 最新公告的评定结果
 
请附株洲市建筑业协会发布的最新(近)诚信等级评定结果文件。
 
 
 
未参加评定的投标人
 
 

 
注: 未参加评定的投标人请填写“未参加”, 已参加评定
的投标人请填写“\”。

6 投标人信用评价情况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时 最新公告的信用评价结果
 
请附“湖南省智慧住建云—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上查询的信用评价结果详细信息网页截图
 
未参加信用评价的投标人
 
 

 
注: 未参加信用评价的投标人请填写“未参加”, 已参加
信用评价的投标人请填写“\”。
 
 
7投标人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情况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时
最新公布的现场安全
质量管理评价结果
 
请附“湖南省智慧住建云—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上查询的企业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结果详细信息网页截图
 
未参加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 的投标人
 
 

 
注: 未参加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的投标人请填写“未参加”,
已参加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的投标人请填写“\”。
 
 
8拟任项目经理及项目技术负责人不良行为记录、被列入省公管办或省住建厅发布
的黑名单的证明资料复印件
说明:不良行为记录、 被列入省公管办或省住建厅发布的黑名单的证明资料具体要求见本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

9.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业绩及信用)自评表

 
 
评审对象 评审内容
(项目名称、奖项名称)
材料所在的页 码
 
 
 
 
 
 
 
 
独立投标人(施工资质) 或 联合体中施工单位
 
 
 
 
 
 
奖项
 
国家级
   
   
   
 
省级
   
   
   
 
市级
   
   
   
类似工程业绩    
   
不良行为记录    
 
 
 
 
拟任项目经理
符合招标文件资格要求    
奖 项 国家级    
省级    
市级    
不良行为记录    
 
 
 
 
拟任项目技术负责人
符合招标文件资格要求    
 
 
 
 
不良行为记录
   
 


10.承 诺 书

 
至:                     (项目招标人):
 
我公司在本项目中未参与围标串标、行贿谋求中标等违法违规行为,近五年无被发包人清退出场历史(以行政监督部门的记录为准)、无非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的情形(以行政监督部门的记录为准)。
特此郑重承诺!
 
 
承诺人:(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11.开具履约保函意向书如有

 
意  向  书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
鉴于         (投标人名称)于2022年     月     日参加你方作为招标人组织的招标编号为        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若      (投标人名称)中标,我方愿意为       (投标人名称)出具“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第9.3条”约定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见索即付的履约保函。
 
 
(银行单位):(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年
 
说明:1.保函出具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增加相关条款,但不得违背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适用于招标上限值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12.投标信息表

投标人  
投标报价(万元)  
类似工程
业绩
1  
2  
3  
 ……  
表彰奖励
情况
国家级 1.
2.
………
省级 1.
2.
………
市级  
项目经理 姓    名  
表彰奖励及不良行为  
技术负责人 姓    名  
表彰奖励及不良行为  
投标担
保信息
担保机构  
经营地址  
联系电话  
 

13.其他

 
 
 
 
 
 
 
 
 
 
 
 
 


 
 
 
 
 
 
 
 

第二节 投标报价格式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投标报价)
(招标编号: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目    录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内容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格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内容

(1)投标总价封面;
(2)投标总价扉页
(3)工程计价总说明
(4)建设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
(5)单项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
(6)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
(7)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与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8)综合单价分析表
(9)总价措施项目清单计费表
(10)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计价表(招投标)
(11)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12)暂列金额明细表
(13)材料暂估单价及调整表
(14)专业工程/分部分项工程暂估价及结算价表
(15)计日工表
(16)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
(17)部分其他项目费计价表
(18)发包人提供材料一览表
(19)人工、材料、机械汇总表
说明:以上表格如为空白表格,可不提供。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格式

 
说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按照《关于印发2020<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20〕56号)、《关于机械费调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建价市〔2020〕46号)、《关于发布<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动态调整汇编(2022年度第一期)>的通知》(湘建价〔2022〕146号)等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由计价软件打印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上述文件格式不一致的,以计价软件打印的表格为准。投标人采用的计价软件应当通过了湖南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的测评。


 
 
 
 
 
 
 
 
 
 
 

第三节  施工组织设计格式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施工组织设计)
(招标编号: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施工组织设计编制要求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1)”的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明标方式,“综合评估法(2)”的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方式,投标人应当根据规定的评审内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具体包括下列内容(按此顺序):
1.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2.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3.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4.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保障措施(适用于采用评估法(2)的项目);
5.工期进度计划与保证措施。
 
说明:1.如有合理化建议,不单独列出,各投标人将相关内容融入各相应章节。
2.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工期与投标函及施工关键节点工期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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